新出炉!江苏2019年环资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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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此促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类型,以及相关公益诉讼。江苏高院表示,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引导、规范功能,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收购、运输、出售一二级保护动物,刑期最高11年半
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日期间,何琦单独或伙同黄英杰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条、猕猴4只、玳瑁3只、非洲灰鹦鹉2只。其中1只小熊猫、一只长臂猿死亡。
何琦以让郭某某为其寄养代售为目的,让黄英杰、任毅将大量蛇通过快递运输至广东省,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疑似蟒蛇活体3条。此外,何琦让郭沛杰代售3条蜥蜴,后公安机关在郭沛杰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蜥蜴1条。
上述涉案动物中, 1只小熊猫系李庆华向何琦、黄英杰出售,3只绿鬣蜥系崔光益向何琦、黄英杰居间介绍,1只绿鬣蜥系何佳明向何琦、黄英杰出售。经鉴定涉案蟒蛇、缅甸蟒、小熊猫、玳瑁、猕猴分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琦、黄英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庆华、崔光益、何佳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构成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英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庆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崔光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佳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系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法院结合涉案动物数量及濒危程度,认定其中两名主犯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余万元罚金。
禁采区内盗挖稀缺矿产,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2018年10月2日及9日晚,葛某某与王某某、朱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分工负责,联系挖机、农用车等,至属禁采区的盱眙县天泉湖镇蔡港水库南侧盗挖凹土2次。王某某、朱某等人经吕某某居间介绍,将盗挖的凹土出售给江苏超捷催化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朱某、吕某某介绍费,并分别以每吨160元的价格转账给王某某矿款人民币5.9万元、5.2万元。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75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盱眙拥有号称“千用之土、万土之王”的重要稀缺性非金属矿产资源凹土,盱眙普查的凹土资源的储量占全国的74%、世界的48%,是国内发现的最早和现今探明储量最大、品位最优的凹凸棒石粘土矿藏富集地。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法院对非法采矿的行为采取了高压态势。
8000余吨工业废酸偷排河中,13人获刑最高罚金20万
2011年至2015年4月间,东台市奥凯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等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购买的废酸合计8343.93吨交给张某某进行处置、运输。张某某等人使用船只和槽罐车进行运输,通过槽罐船上私设的暗管非法排放至盐城市大丰区串场河、兴化市车路河、大营镇海沟河等内河中。
经鉴定,上述被排放的废酸均为危险废物,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为上述废酸排放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838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69.8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数量大、浓度高,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修复治理费用巨大,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奥凯公司、腾达化工厂、大华公司、康鹏公司及原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鲁某某、赵某某、梁某某、印某某、王某祥、彭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付、庄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张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单位腾达化工厂等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平的作案工具“江洋558号”槽罐船、“苏AM05552号”(即振陵809)槽罐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张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水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在部分客观性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结合被告人稳定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参照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并据此作出刑事裁判。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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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柏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生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的破坏农用地资源犯罪导致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以非法占用农地形式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在环境技术科学上与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处理。
徐州迅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环评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清退与监管。本案铜山生态局以迅腾公司骗取环评审批为由作出撤销环评审批意见决定,该撤销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且程序违法。撤销决定被一审判决撤销后,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红线问题尚未得到处理,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了责令生态监管部门限期重新履责的判决内容,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积极指引。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同一污染环境犯罪引发的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础上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机关经多次司法督促仍拖延履职的情况下,法院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移送线索、提出建议,督促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促使环保机关在案件审理期间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妥善处置完毕,避免了污染持续扩大的危害后果。
周正冬诉江阴市水利农机局要求撤销限期清除决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推进长江大保护,审执衔接,确保行政决定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周正冬非法占用长江滩地,不仅破坏长江水生态环境,而且影响了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法院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对此所作的行政决定。在该案的警示下,与周正冬相邻的另一砂场经营者在法院监督下也积极清退了占用的长江滩地,清退面积达到1.2万余平方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