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明月》版权卖了1300万 作者只分到18万?
扬子晚报
原标题:《大唐明月》版权卖了1300万 作者只分到18万?
《大唐明月》的原作者蓝云舒。
改编自网络小说的电视剧《大唐明月》近日官宣演员阵容,引发关注。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这部书的影视版权被某影视公司用1300万元的价格买走,但原著作者蓝云舒却只分到18万元(扣税之后是16万元左右)。
这种“分蛋糕”的方式看起来并不合理,巨大的价格落差也引起了网友热议,“这样只会打击作者的积极性,难以产出高质量的作品。”对此,原著作者蓝云舒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讲述了《大唐明月》版权出售的整个经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黄彦文 图片来源网络
原著作者蓝云舒:
1300万版权交易中,有个人扮演了中间商角色
紫牛新闻记者给蓝云舒打电话时,她说她正在“码”一部新小说,在晋江(即晋江文学城,一个网络文学原创平台,编者注)上发表,第一卷写完时就已经在谈合同,第二卷还没写完版权就已经卖掉了,“所以现在压力很大,要赶紧写完。”蓝云舒说,因为这次她是全程参与其中,大家一切都是商量着来,感觉就很好。
蓝云舒目前是晋江文学城的签约作者,不过她最早是在起点中文网(简称“起点”)开始写网文的。蓝云舒回忆,2011年她在博士论文中苦苦挣扎,为了逃避现实便开始在起点中文网上写一部历史题材的小说,也就是后来的《大唐明月》。蓝云舒说那时候《步步惊心》《甄嬛传》刚开始火,就有很多个人和公司开始想到要囤IP,但是那个时候的网文作者们都还没有这个意识,所以她当时也没考虑太多,就将全版权都授权给了起点中文网。
“那时候大部分人基本上都没有版权这个概念,我就直接签了一个正式合同。2013年时,起点完全没有通过我,就直接把其中的影视全版权卖给了一个个人。当时是这个人了解到陕西的一个文化公司想拍一个唐代戏,他知道这个信息之后,就开始在平台上寻找这类作品。我这个作品非常符合要求,属于有真实大女主的以唐代为背景的作品,质量也比较高,所以影视公司后来想从这个个人那买版权,就没有太多议价的余地。说实话,起点中文网以45万的价格卖掉《大唐明月》,在当时也不算低了。”
当年45万卖掉《大唐明月》算是个中低价
蓝云舒说影视公司从这个人手中买走《大唐明月》电视剧改编权前后花了1300万,“但因为影视全版权在那个中间人手里,所以我还错失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之前制作过《秦时明月》的动画公司玄机科技找过我,想做《大唐明月》的动画片,但要做就要通过这个中间人,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蓝云舒坦言当年45万卖一个版权,算是一个中低价格。“但是我怎么也不会把版权卖给一个个人,对方都不是一个公司,起点中文网对买方没有任何限制,这一点我不能理解,不过现在,我听说比以前规范很多。另外,如果让我谈,我肯定不愿意卖8年,一般都是卖5年,还有影视全版权一般是分开谈的,电视、电影、动画都是分开的。”
蓝云舒说,现在晋江卖版权时签的是三方合同,也就是说跟影视公司签合同时,作者本人也是参与的。而且谈价钱时,作者也可以跟晋江说,低于几百万不卖,长于几年不卖。当然,晋江也有自己的一个反制措施,“如果你一切按照它的想法来,给你的分红就会多一点,如果你坚持自己的要求,给你的分红比例就会低一些。”
起点只是阅文集团旗下众多品牌之一。而最近阅文集团也因为和签约作者的“合同风波”而处在风口浪尖。蓝舒云认为阅文集团的这场风波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就在于将作者和网站的关系定义为“聘请”。“聘请制实际上牵扯到什么问题?也就是网站聘请我来写小说,这是一个委托创作的关系。作者被剥夺了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指的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现在他们解释这是误会,不是本意,就还得等解释了。
阅文集团回应:无法确定“中间人”说法
《大唐明月》影视版权卖了1300万,原著作者却只分到18万,这个巨大的价格差立刻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为原著作者蓝云舒鸣不平,“这样只会打击作者的积极性,难以产出高质量的作品。”“连零头都不够,怎么分得那么少。”“原创作者的利益太少了,压榨无处不在。”
当然也有部分网友给出了理性的分析,“时间不同,价值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市场行为。”“商业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好说什么。”
对于网上沸沸扬扬的质疑热议,阅文集团日前也发表了对此事件的回应:起点中文网于2013年确以4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大唐明月》上中部8年的影视版权。官方表示45万元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属高区价格”。同时阅文集团无法确定“影视公司花1300万从中间人手中买下改编权”的说法,因为其属于“第三方的商业交易行为”。
对于阅文集团的官方回应,蓝云舒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当时的情况是不止一家来找过我,谈《大唐明月》五年电视剧改编权,报价在40万、50万的都有,但那只是五年电视剧改编权,不是八年影视全版权,谁能想到最后起点以45万把8年影视全版权卖给了个人,现在却说是高价,我是没法被说服的,我一直说起点卖得不算特别低,是中等偏低价格,我认为我已经说得很客观了。”
法律解读
律师:这个事情不是侵权问题,而是契约定得是否合理的问题
在此次《大唐明月》影视版权被卖的事件中,究竟有没有一些法律层面上的争议?紫牛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中祥律师事务所翁冶中律师。
翁冶中也看到了网上关于这件事的一些报道,在他看来,作者和起点签的合同,感觉应该是委托创作合同,而委托创作合同在我国是有一定争议的。主要争议在于在合同中,它的著作权如果约定了属于委托人,那就是委托人的,如果没有约定,那这个著作权应该是受托人的,“关键就要看这个合同是怎么定的。从表面上看,我们并不知道这个著作权属于谁,但是从作者的态度和起点的态度来看,我们假定著作权属于起点,那么这又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著作权属于起点,那么起点愿意卖给谁,和作者都没有任何关系,作者拿的是委托创作的报酬,这个报酬她已经拿到了。第二个问题,就是作者是不是觉得亏了,觉得自己没有经验,起点在专业能力上、在对社会的了解程度上,都比作者了解的多,所以作者现在感觉卖亏了。这在法律上叫显失公平,就是说卖的东西和实际价格差距太大。还有一个叫重大误解,就是说买作者作品的人利用他的专业知识,给了作者一定的欺骗,比如说市场不好卖啊之类的,这叫重大误解。但是这种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有时效性,作者大概是2013年就卖掉了(版权),根据法律,超过一年,法院就不会支持你了。”
翁冶中认为,从版权交易和合同交易上来讲,保护版权其实是个双向的问题,“法院办案首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为保护权利人利益才有利于继续创作,但是法院在判案时,往往还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是不是有利于这个作品的传播,因为作品毕竟是要服务于社会的,所以法院在判案时,会在这两者中间取得平衡,法院只尊重一个原则,叫契约精神。从法院来说,只要尊重了契约精神,就达到了作品推广的作用。这个案子是契约,不是侵权,只是说契约定得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这个事情发生在七年前,相信现在的网文作者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会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翁冶中也在此提醒广大网文作者,在创作的同时,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