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5000多万!江苏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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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标侵权赔偿5000多万!江苏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在4月2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旗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19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因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5000多万元。
每年选出十大典型案件,展现江苏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气势
赵旗介绍说,今年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遴选出2019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江苏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

赵旗在介绍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比如省法院推荐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严”。
省版权局推荐的“雷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省公安厅推荐的“宋某某、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的“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案”、南京海关推荐的“义乌市嘉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
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北京金田麦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行政处理案”则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快”。
省检察院推荐的“邓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则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该案件涉及“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知名国际品牌,省检察院对于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同保护”是对各类主体和个人实行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据悉,本次入选2019年江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邓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雷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宋某某、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案;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北京金田麦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行政处理案;南通欣颐家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义乌市嘉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连续14年向全社会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展现江苏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卡通形象。
起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小米”获赔5000多万
该案是2019江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此后,这两个“小米”公司还陆续申请注册“”、“智米”等一系列商标。
原告通过“硬件+软件+互联网”商业模式,通过广泛使用,其“小米”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
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生产、销售压力锅、电磁炉等家用电器,曾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此外,中山奔腾公司还曾提出97项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多件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涉案“小米”商标驰名在先而恶意注册并使用“小米生活”商标,2016年起,被告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并全面摹仿原告“小米”商标、宣传语、品牌配色、粉丝昵称等,刻意制造与原告的虚假关联关系,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6118万余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2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4198元,并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告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原告“小米”注册商标即已达到驰名状态,可以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被告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二倍惩罚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三倍,同时区分计算被告自营店和经销商的销售额,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锋 郑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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