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10万元放高利贷,想得很美,但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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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通讯员 孙建军 记者 高峰)当别人向他借钱的时候,他手里没钱,却又禁不住高利息的诱惑,于是从银行贷款了10万元,转借给他人,不料,在收到5万多元的利息后,对方就再也无力支付了。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亦无效,但所借款项应予以返还。
2018年2月,张某急需用钱但没法贷款,于是他找到王某借钱。王某说没钱,张某就对王某说,你可以到银行做贷款再借给我,我给你每月利息3分,让你赚钱。
王某心想,这样既得利又落人情,何乐而不为?于是,王某从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000元,转借给张某。后张某陆续向王某支付利息53000元。2019年1月,张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利息。
王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出借给张某的100000元款项系其从银行贷款所得,王某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借给王某,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亦无效,但所借款项应予以返还。王某从张某处先前收取的利息530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法院遂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套取资金的出借人不仅要自己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其从借款人处获取的高额利息也应当予以返还以用来抵扣本金。同时,这种行为破坏国家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由幻想获利到牢狱之灾,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