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控残酷性侵未成年养女的高管鲍某某,烟台警方今晨通报“全面调查”,还有多少“烟云缭绕”?
瞭望东方周刊
原标题:对被控残酷性侵未成年养女的高管鲍某某,烟台警方今晨通报“全面调查”,还有多少“烟云缭绕”?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第一财经资讯”(ID:yicainews)、“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烟台公安”(ID:ytgawx),不代表瞭望东方观点。
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4年”一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烟台警方4月11日凌晨发布通报,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对“鲍某某被控告性侵案”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警方通报
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1日
网友注意到,烟台这个通报里还是使用了“一女子”的表述。
该“女子”为一未成年人。4月8日,有媒体爆出一则《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警方立案》的新闻,爆料人称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约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警方已立案侦办。
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李星星的犯罪嫌疑人鲍毓明,被证实为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以及中兴通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被控残酷性侵未成年养女的高管鲍某某,烟台警方今晨通报“全面调查”,还有多少“烟云缭绕”?
4月9日晚11点23分,杰瑞集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当天下午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4月10日早间,中兴通讯表示,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截至目前,杰瑞股份、中兴通讯的股价暂未受事件影响。
与此同时,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微也于9日晚对上述案件作出通报,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关注。人民日报使用了“不容烟云缭绕、不容雾失楼台”来评论此事——
事件回顾——
女孩称被上市公司高管养父性侵
据澎湃新闻报道,女孩小兰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发生时小兰刚满14周岁。直到2019年4月,在一次遭性侵并被殴打后,她选择报警。
小兰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2015年9月,小兰生母通过中间人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明。鲍某明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
小兰称,3个月之后,鲍某明在其老家天津对她实施了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2016年开始,鲍某明将她控制在烟台市某公寓内,并逼迫她观看恋童癖视频。
对被控残酷性侵未成年养女的高管鲍某某,烟台警方今晨通报“全面调查”,还有多少“烟云缭绕”?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9年4月,在她生理期发高烧时,鲍某明对她性侵并暴力殴打她,这促使她选择了报警。
9日,鲍毓明接受一家媒体采访,对于是否和小兰发生性关系,这位高管表示涉及隐私不方便透露。不过,他表示,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涉案高管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公安机关也查过,知道我是清白的。”
不过,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兰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小兰称,2019年10月,她再次报警,获警方立案侦办。烟台警方2019年10月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小兰被强奸一案,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
4月7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办案民警向媒体证实,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请相信警方会依法公正处理”。
小兰在今年2月29日寻求住所地南京警方帮助,南京警方对话烟台,望告知小兰案件进展。4月8日,此段对话曝光,烟台警方的态度再次引起网络热议。
对被控残酷性侵未成年养女的高管鲍某某,烟台警方今晨通报“全面调查”,还有多少“烟云缭绕”?
4月9日,山东警方再发通报,表示此案目前仍在调查。
“养父”鲍毓明是谁?
公开资料显示,鲍毓明不仅仅是中兴通讯的独立董事,也不仅仅是杰瑞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他还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兼职研究员,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客座教授。
鲍毓明1972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他自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
鲍毓明显然很懂法,他在个人博客《律动空间》上曾撰有《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一文。他在文中写道:“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图源:鲍毓明博客《律动空间》
他在文中称:“中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其养女表示,被鲍毓明性侵时正好14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就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此,按照这个意见,鲍某某迫使小兰就范的行为可能不是单纯触犯法律底线的问题,性质可能极其恶劣。
但是,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而且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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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佳贇
制作:张静、万宏蕾、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