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还没开门,预付的团购券、年卡已经过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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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家还没开门,预付的团购券、年卡已经过期了,怎么办?
最新解惑
问:2020年1月3日,市民李小姐在某团购平台上团购了餐饮券,价格为798元,团购券约定使用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30日。原本打算年后带着家人一起去吃饭的,但是没想到遇到了此次新冠疫情,自己现在也不敢上门去用餐,而且商家也没有开门营业。看着团购券已经到期,却无法使用,李小姐想找商家要回定金,也联系不到商家,无奈之下的李小姐只好拔打了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求助。其实,李小姐并不是个例,近期,不少消费者致电扬子晚报询问,在疫情期间过期的消费券该如何处理?
解惑: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李小姐投诉后,经过多方努力终和商家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采用“不见面”调解的方式,积极协调商家和消费者交流沟通,最终帮助李小姐顺利拿到了全额退款。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消费者响应号召不聚餐、不出行,导致餐饮行业和娱乐行业收到大面积的退单退费诉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面对新出现的投诉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倾力打造“不见面”调解模式。通过调取监管平台商家信息,最大程度执法干部不出门、消费者与商家不见面的情况下有效解决此类消费纠纷问题。
“疫情当前,大家应该换位思考对方的难处与不易,尤其是鼓励企业站在国家社会防疫大局思考问题,从放眼长远利益角度思考问题,在能力范围内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实现相互理解,达成合解。”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问:南京六合区的王女士2019年2月曾给孩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办了年卡,2020年2月中旬到期了,但受疫情影响,这期间并未正常上课,而且也不知道机构什么时候能够复业,想问一下,年卡期限可否延迟?
解惑:教培类年卡属于预付式消费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消费者主张退还的,经营者应予退还。
结合本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钱宙表示若教培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形式解决,属于在原合同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合同变更,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同样,消费者亦可与经营者协商,采用延迟期限或者升级课程等方式补偿疫情期间未能授课部分的费用。
另外,教培服务是人群密集型活动,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培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可选择与经营者解除教培服务合同,经营者应依法返还疫情期间未能授课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