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胜诉判决 还需要注意执行时效
山西晚报
原标题:拿到胜诉判决 还需要注意执行时效
律师简介
牛梦夕,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保险纠纷,金融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及民事执行案件。
“打赢了官司,是不是我的钱就能要回来了?”这个问题,很多胜诉的当事人都曾经问过。拿到胜诉判决,当然很重要。但是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想要拿到钱,原告就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程序是需要原告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如果因拿到胜诉判决而放松警惕坐等收钱,那可能会因错过申请执行的期间而使之前的诉讼努力白费。
拿到胜诉判决,该怎么做呢?3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牛梦夕。
案例一:因超过执行时效被法院裁定生效判决不予执行
某公司与某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经过法院审理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送达某公司与某药房经营者赵某。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3月28日,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以某药房及其经营者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某药房经营者赵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某公司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现无权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该案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3月20日,故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而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请求对某药房及其经营者赵某予以强制执行时,该执行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两年时效期间。并且,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申请执行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某药房及其经营者赵某对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该异议理由成立。案件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某公司与某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生的民事判决。
申请执行的时效有多长,如何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过程中,法院是不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
虽然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影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不予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就成为自然债,失去了法院强制力的支持,只能自行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了。
案例二:在执行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时效中断
A公司与B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总价款为7553.8万元(含500万元保证金)。
2015年4月23日,A公司以调解书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500万元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应支付500万元保证金,B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支付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提出异议称:B公司已按照调解书和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共计支付7053.8万元。最后一笔款项于2011年8月30日支付完毕,现A公司申请执行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法定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法院查明,B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将7053.8万元支付完毕,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申请执行时效应从2011年8月30日起计算。根据某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回函证明,A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到该总队提出控告主张土地转让款权益,A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提出,该主张导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
律师特此提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有力的途径,但是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行使权力。此外,虽然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实践中执行人对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举证也较为困难。因此,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一定要注意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履行义务时间等,避免发生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时间限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如何反驳被执行人提出的超过执行时效的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也可以终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当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执行时效的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时效中止的情形有: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执行时效的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或提出履行请求、被执行人同意或承诺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行为都是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执行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