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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刑事司法实践应做到理性、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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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谈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刑事司法实践应做到理性、克制

应急状态下的法治状态应当注意什么?司法实践“从快”意味着什么?隐瞒自身疫情的故意是否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近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2月19日,在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司法问题研究暨《意见》网络研讨会”中,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的3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讨论。

实体法:“依法从严”应注意什么?

就《意见》中的实体法理论,与会者表示,需全面理解“依法从严”的内涵,在应急状态下仍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指出,必须警惕现实中“以防疫为名行侵犯人权之实”的现象,相较行政手段,刑事措施运用不当的危害后果更甚;对于《意见》中针对疑似病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要防止出现唯结果主义或客观归罪。定罪过程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造成了客观上的危害法益的后果,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可谴责的主观罪过。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认为,在紧张的整体社会氛围下,“依法从严”容易被不正确简化为“从严”惩治,出现政策理解和适用的偏差。何荣功提出,需全面理解“依法从严”的内涵,依法是基础,“从严”是方法论;依法“从严”不能忽视从宽情节的适用。并且,“从严”不应过度违背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构成。

除了实体法,与会者提出,程序法也当理性考虑“从严”。

上海交通大学林喜芬教授围绕《意见》司法适用中的程序法视角提出,在紧急事态过程当中,应该秉持一种常态司法、常态法治的克制和理性。刑事司法实践还应当对疫情的应对分层次,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可以表现出从严、从重的态势,但是刑事司法实践和程序操作上,应做到更加谨慎、理性、克制。

程序法:司法实践“从快”代表了什么?

刑诉委委员丁俊涛律师就“从重、从快”刑事政策提出了自己思考。其一,该政策是否会影响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其二,“从快”是否会影响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其三,“从重”是否会导致相关量刑细则的制约作用虚化?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张栋教授则强调,他本人并不太担心“从快”,虽然就目前的案例来看,从行为之日到案件判决最快的用时为7天,确实很快,但是能加快办案速度实际得到了辩方的同意。 “从快”的意义在于,在遵守程序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向社会传递出了信号,警醒可能的违法者,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社会责任感。

张栋表示,他反而担心那些因疫情“慢”下来的日常刑事案件。现阶段日常案件的办理节奏明显放缓,导致羁押时间过长,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如何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提出,对于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除非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总结认为,总体上不可否认该准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这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在抗疫面前的姿态,对处于疫情恐慌中的公众能够起到安抚作用,并且对拒绝隔离人员引发疫情的传播也能起到有效的抑制。

张绍谦主张,办案过程中须严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司法底线,对于每个要件的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证据的证明不能缩减,对于每一构成要素均需做到确实充分。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仍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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