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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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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明确防疫期间单位、个人职责义务 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将追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明确,防疫期间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将被依法追究责任。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新京报讯 2月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防疫期间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相关决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决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防疫期间单位、个人职责义务。《决定》中提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焦点1

政府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决定》提到,当前,北京即将迎来返京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同时,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同时,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组织指导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焦点2

哄抬物价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焦点3

拒绝隔离治疗将被采取强制措施

《决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基层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4

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单位须督促隔离观察

《决定》明确单位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同时,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释疑

不服从决定或不配合隔离应担何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荣梅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了巩固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需要进一步强调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并对政府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提出要求。同时,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责任编辑:胡越 SN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