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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再“提速” 法规护航助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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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再“提速” 法规护航助推高质量发展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 鲍聪颖)1月1日,由北京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北京市营商环境立法进入到新的阶段。

1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 本次《条例》的起草,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对接国家《条例》,细化落实各项条款;重点突出推进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联动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4大北京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提炼出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的54个共性痛点难点问题。

“此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指示精神,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改革创新条款。”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成立立法工作专班

总结提炼200多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

为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成立了由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共同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等35家单位共同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下设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等17个专项小组,进行分领域专题研究和起草工作。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立法工作专班共召开了39场座谈会,征求了412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收集了695条问题和592条建议,并组织16个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结提炼了200多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对企业问题和有关经验做法逐条进行研究。”

《条例》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改革创新条款。如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全国率先提出搭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保护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参考先进经验,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聘请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作为委员,参与营商环境改革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作。

“两年来,北京市集中快速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营商改革政策,破解了一系列关键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制定本《条例》是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首都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6章,共74条。

(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针对民营、外资企业在参与竞争、享受政策、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和适用本市支持发展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对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并完善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畅通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渠道。在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提出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建立产权保护调解机制,提供法律维权和纠纷调解服务,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款项的责任人依法问责。

(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遇到的公共科技服务不足、产品进入市场机会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市场主体建设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共享设施、项目筛选、资源对接、投资融资、创业辅导等服务。健全新技术、新产品场景应用申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业务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授信力度。

(三)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

针对行政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的问题,本市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行“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行为自律。《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均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府部门公开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同时,相应明确市场主体的责任,对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办理决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针对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标准不一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和公开透明度,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一是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同一办理事项公开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便利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二是规范和压减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等兜底条款,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申请材料。公布证明事项目录,增设证明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五)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次数

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需要跑多个部门、多次申报、多次补充材料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务服务相关便利化措施。一是实行就近办,建立市、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管理机制,将政务服务站点设在社区、商业场所等便利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的地区。二是实行一次办,围绕“一次办成一件事”,建立跨层级、跨部门事项联办机制,明确联办事项范围,对联办事项实行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三是实行集中办,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集中行政许可权,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四是实行容缺办,政府部门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必要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对于非必要材料无需在受理时一次提供,在办结前提供即可。

(六)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针对网上办事办不全、办不深,重复提交材料,政府部门数据不开放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创新应用。一是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全网通办。二是推广电子材料应用,政府部门发放纸质证照时同步发放电子证照。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电子材料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提交电子材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纸质材料。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信息,保障信息资源质量和时效。四是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健全公平统一、公开透明、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并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开检查结果。二是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开展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每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同一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抽查一般不超过一次,上级部门已经实施抽查的,下级部门不重复实施。三是实行联合执法,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执法裁量标准统一,减少执法随意性。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信用管理标准不一、惩戒过重、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等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在减少政府对企业执法检查、保障企业经营不受干扰的同时,强调企业应当诚信守诺,承担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安全、经济和社会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制定统一的信用分级标准、程序,明确与信用级别相对应的奖惩措施。二是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制度,明确信用修复范围、条件、标准、流程、监督责任和异议渠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息将不再对外公示,有关部门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九)建立规范化机制化的政企沟通渠道

针对政策查询不便、预期不足,企业咨询不便、投诉无门,政企沟通渠道少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政务公开透明,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一是强化政策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各类政策文件,未经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二是健全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制定咨询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部门不得以本部门不负责此事为由拒绝受理市场主体的咨询。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咨询和维权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四是建立企业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信息,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建立营商环境社会建言机制,通过热线电话、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常态化建言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六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聘请企业经营者、社会公益人士作为监督员,及时反映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树淼 SN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