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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实施一周年,伤害民族情感的恶行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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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实施一周年,伤害民族情感的恶行被严惩

扬子晚报网12月26日讯  (通讯员  肖日东 记者 薛玲)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有力严惩了伤害民族情感的行为,对于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给予了更多关爱。

南京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牢记历史 珍爱和平”重走遇难同胞丛葬地公益活动。 肖日东 摄

近几年来,国内多次出现类似在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摆拍“日本军服”等事件,不断挑衅民族情感的底线。《条例》第28条至第30条列举了三种“禁止行为”,包括: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和信息;通过拍照、录制视频或者网络公开传播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等的;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并明确了治安处罚、纪律处分,以及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的详细规定。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中华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如何关爱并保护好这些历史的见证者?《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在《条例》的引导下,民政部门设立了专项慰问金,每年为每名幸存者发放2000元。同时还开展了幸存者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优先对全市幸存者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安装卫生间扶手、煤气报警器、紧急呼叫器等。此外,相关区、街道、社区组织人员春节前上门逐一走访,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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