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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撞人欲离开受阻猝死 家属认为劝阻人恶意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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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紫牛头条]老人与儿童相撞欲离开受阻后猝死,劝阻人成被告,死者家属索赔40万

视频—老人与儿童相撞欲离开受阻后猝死 劝阻人成被告

备受关注的河南信阳“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有了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于12月12日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控辩双方5小时“交锋”,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据悉,今年9月,信阳某小区一名骑自行车出行的老人与一名男童相撞后欲离开,被小区另一居民孙女士阻拦后不久倒地身亡。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离世老人的家人向她与小区物业提起诉讼,索赔四十余万。12日庭审现场,原告认为孙女士恶意滋事、侵权行为,是老人发病猝死的诱因。被告认为,被告已尽了救助义务,且离世老人此前患病,两周前曾被下达病重通知。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23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了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的同小区老人郭某,双方发生争执,孙女士选择报警,5分钟后郭某倒地身亡。两个月后的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郭某的家人将孙女士与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河南省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死者家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02647.54元,并由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庭审直击:

控辩双方法庭上5小时“交锋”,

将择期宣判

12月12日下午3点至晚上8点,“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三人,离世老人的妻子刘女士和两位女儿均到场,并有两位律师;被告方孙女士的两位律师和物业公司的一名法务人员到场,同时还有两名保安和两名涉事小区业主作为证人。令人意外的是,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孙女士没有出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当天历时5个小时的庭审过程,控辩双方进行激烈“交锋”。争议焦点主要有4个方面:1、孙女士的劝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孙女士的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孙女士是否有侵害老人的主观过错;4、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除了涉及孙女士外,涉事小区物业公司也牵扯在内。原告在此前的诉状中表示,事发区域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物业公司应保证行人及非机动车辆正常通行。事发时,小区南门区域被在此休闲的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其委派的小区保安无人制止,导致小区居民正常通行受阻,导致老人郭某与小孩发生碰擦并发生争执后不治身亡。被告物业公司应担负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从下午3点至晚上8点,控辩双方法庭上进行了5个小时“交锋”,最终,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原告方:恶意滋事、侵权行为

是老人发病猝死的诱因

12月13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试图与原告,也就是离世老人郭某的妻子刘女士取得联系,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不过,从庭审现场双方的“交锋”来看,原告方表达了起诉孙女士及物业公司的缘由。

原告方认为,是奔跑嬉闹中的孩子在小区出口通道上碰到了郭某正常行驶的自行车,而且这名孩子是被孙某带出来玩的。原告方同时表示,在没看到实情的情况下,孙某一口咬定是郭某撞了孩子,且长时间纠缠、阻拦已声明自己有事要办的郭某,在阻拦中拉扯、推搡郭某手中的自行车。

原告方认为,孙某的恶意滋事、侵权行为是郭某发病猝死的诱因,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原告方表示,孙某首先具有疏于监管有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罗某天的监护责任和过错,导致罗某天在繁忙的小区大门出口通道上玩耍并追逐嬉闹撞到正常出行的郭某的自行车;其次,在小孩受伤且并没有看到碰撞真相的情况凭主观臆断和自私、避责心理盲目诬赖郭某撞到了孩子,冤枉郭某并强拉、强拦郭某的自行车不让“等着有事(有理由判断郭某有可能是去买药或去医院)”的郭某走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郭某在受气、疲惫交加中诱发和加剧自身疾病,当场倒地猝死,具有明显的民事过错及责任;

其三,老人倒地挣扎不起时,被告孙某不是积极救治(离现场不足20米的地方就是社区医疗点)而是先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近乎儿戏地录像拍照,而后,在打完120电话后,放弃受伤的孩子和垂亡的老人。

尽管原告方认为孙某拨打了“120”救援电话,但同时表示,这不能说明其尽到“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其一,老人倒地后她首先在拍视频;其二,打完“120”后即离开现场,再没有下来看视老人和关心后果,属于明显的敷衍塞责、漠视放任;其三,离事发现场不足20米处就是一个社区医疗点,可她没有向医疗点的医生求助和报医。

由于第一份诉讼书对受伤孩子的身份介绍有误,

原告方又出具了补充说明

此外,原告方认为,兰庭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长期疏于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义务,且至今几乎没做整改的放任小区人员、小孩在出行通道上,玩耍、嬉闹。

被告律师:

老人此前患病,

事发两周前曾被下达病重通知

12日晚,被告之一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接受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的采访。

王维维认为,相撞后,孙女士劝阻老人等待男孩家长的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三点质疑,第一,基于孩子和老人谁先撞了谁的问题,无论是老人和孩子谁先撞了谁,作为当事一方应该主动下车并救助受伤男孩、等候其家人或警察;第二,针对孙女士到底有没有监护孩子的义务,原告方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维维说。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当时郭某倒地,孙女士只是拨打了“120”,并没有进行后面的救助的问题,王维维表示,孙女士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具备准确判断郭某的病症和应当采取何种救治措施的能力。“基于普通人对现场情况的合理判断及经验,及时拨打120,请专业的急救人员前来救治就是最正确的办法,孙女士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

王维维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孙女士作为旁观者及时劝阻老人,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对老人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在平桥法院调取的信阳中心医院的病历中可见,本案发生前不久,9月4日,57岁的郭某(离世老人)便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等病症被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阵发性心房颤动等’。”王维维告诉紫牛新闻记者, 根据医院病程记录,郭某及其家属于9月16日在其身患各种高危疾病的情况下,自行要求出院(主治医师为此还请示了上级医师后才予以办理)。

受伤孩子母亲说:

她和孙女士并不熟,

很感谢她站出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了被告之一孙女士,她表示庭审当天自己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自己的代理律师。“当时在小区门口,一名老人骑着自行车和一个小孩相撞了,小孩被压在车子底下,哇哇地哭,我就过去把小孩扶起来,结果发现是我儿子幼儿园同学。”孙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当时看到孩子脖子有伤,还在流血,她就用微信给孩子的母亲打电话,可拨了两次都没人接电话,于是她就喊旁边的人赶快去喊孩子妈妈。

“当时看到孩子受伤了,但老人并没有下车查看孩子的伤情,后来看到他要走,我就说你等一下,孩子的母亲马上来了,老人就不高兴了,情绪比较激动。”孙女士说,随后她走到车前阻拦老人离开,老人的情绪比较激动还骂人。后来,小区保安赶到,也劝阻不要骂人。“他还是继续骂人,和保安也起了冲突,我就报警了。”

孙女士表示,报完警后老人就坐在石墩子上面,在等警方来的时候,他一下子趴到地上了。“我一看情况不对,就赶紧拨打120。”孙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当时情况比较着急,自己拨打了两次120。但因为她自己并不懂急救知识,所以并没有上前搀扶老人。

关于在等待120的时候自己离开现场,孙女士说,由于儿子在身边,经历了刚才的情况后,年幼的孩子很害怕,一直在发抖,并且哭喊着:“妈妈,我要回家。”孙女士说,她觉得现场的情况不是一两分钟能解决的,并且受伤孩子的母亲在接到邻居的通知后赶到了现场,于是自己就带着孩子离开了一会儿。孙女士说,后来接到电话说救护车到了,自己就回到了事发现场。

此时警方、救护人员及老人郭某的大女儿均已赶到现场,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老人不幸身亡。孙女士说,她在与警方解释情况时,郭某的大女儿冲过来殴打了她,警方对此进行了阻拦,之后将她带到派出所进行笔录。孙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做笔录时,郭某的大女儿又冲进派出所笔录室对孙女士进行了殴打与辱骂。

受伤孩子母亲李女士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对孙女士帮助孩子的事情表示十分感谢,此前和孙女士不是很熟悉,自己并没有委托孙女士照看孩子,因为自己家与事发现场很近,所以孩子一个人跑去玩儿了。此前只知道孙女士是孩子同学的母亲,在一次参加学校的活动时候认识的。她认为孙女士是在做好事,如果开庭时候需要,她愿意出庭作证。

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紫牛新闻见习记者|张冰晶  郭一鹏

图片来源 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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