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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应向谁主张工伤赔偿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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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应向谁主张工伤赔偿

个人简介

王敬尧,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项目都是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下整个工程,然后,再按不同的工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再招工人施工。工人由包工头管理,工资也由包工头发放,那一旦工人受伤,应由谁负责赔偿责任?工人应如何维权?

12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王敬尧律师。

案件重现:2019年7月,B公司承包A公司在某厂区的施工工程,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C公司。8月10日,赵某经朋友介绍前往C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12月14日,赵某在工地干活过程中从支架上摔下,当即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全身重度骨折。后期,赵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评析:案件中,C公司资质的不同将影响到赵某工伤赔偿的承担主体。司法实践中,大概分成三种情形。

情形一:C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与C公司依法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赵某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C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以,这种情况下C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二:C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不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因此,B公司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C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在这个法律关系中,C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创设的新概念,其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伙等。C公司只要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赵某接受C公司的管理并且赵某从事的工作是C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赵某与C公司仍成立劳动关系,C公司将继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C公司是否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不影响C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

情形三:C主体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假设C主体系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赵某应向谁主张工伤赔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当C主体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时,赵某可以要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B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C主体追偿。

王敬尧律师提醒从事建筑业的工人,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造成伤亡的,建筑工人及其家属应当正确选择赔偿主体,避免因选错主体造成不必要的其它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工地负责人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或出于其它原因,故意不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工人朋友们应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搜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考勤表、饭票等。若不幸发生伤亡,工人朋友们需通过这些证据材料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劳动关系。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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