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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报告“把脉”金融体系“健康状况”,高风险金融机构占13.5%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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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报告“把脉”金融体系“健康状况”,高风险金融机构占13.5%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这份一年一度的报告“把脉”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金融风险、杠杆率以及监管方向等关键问题,央行用十七个专题的篇幅给出了一份详实的“体检报告”。

报告认为,过去的一年中,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下,人民银行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重点领域风险及时“精准拆弹”;对可能持续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主动措施进行逐步化解,实现“慢撒气、软着陆”;对于将来可能显现的“黑天鹅”和“灰犀牛”风险,强化日常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各类风险处置预案。

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有效稳住了宏观杠杆率;平稳有序处置了包商银行等高风险机构;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存量风险有序压降;稳妥化解中小银行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有序处置民营企业债券违约事件;出台资管新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相关指引文件,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个人住房贷款增速连续两年回落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5.85万亿元,占住户部门债务余额的比例为53.9%,同比增长17.8%,增速连续两年回落,较同期住户部门全部贷款增速低0.4个百分点,自2014年以来首次低于住户部门全部贷款增速。

报告分析,个人住房贷款近两年增速回落与房价增速放缓有关。2018年,房地产市场在调控措施不断升级的背景下逐步回归理性。

从全国平均水平看,2018年房价增速基本延续了2017年以来的放缓趋势,全年上涨5.1%,涨幅较上年末回落2.1个百分点。2017年末和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别较上年同期降低15.9个和4.4个百分点,与房价增速趋势基本一致。受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变化影响,住户部门全部贷款增速也连续两年保持小幅回落。

上市公司业绩下滑,股市压力大

截至2018年末,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584家,较上年末增加99家,退市6家。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为43.50万亿元和35.38万亿元,同比下降23.35%和21.22%。流通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为81.34%,同比上升2.20个百分点。2018年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有3576家上市公司披露2018年年报,其中盈利3120家(占比87.25%),亏损456家(占比12.75%),首次亏损387家,连续亏损69家;2018年全部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5.27万亿元,同比上升12.28%,实现净利润3.36万亿元,同比下降1.64%。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大幅减值。

自2018年2月起,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股票市场一反开年上涨态势,大幅下行。2018年全年,上证综指跌24.59%,深证成指跌34.42%。总体来看,2018年全年A股市场压力指数处于较高水平。

在股市低迷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盈利状况下滑明显。2018年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2662.87亿元,同比下降14.47%,各项业务收入全面下滑。其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623.42亿元,同比减少24.06%;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258.46亿元,同比减少32.73%;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11.50亿元,同比减少11.06%;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31.52亿元,同比减少7.18%;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5亿元,同比减少11.35%。

高风险金融机构占13.5%

报告以专题的形式发布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分析》。这是自《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发布后,央行第二次公开发布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此次评级覆盖的437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风险的为587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人民银行已经向评级对象反馈评级情况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人民银行向评级对象“一对一”通报评级结果、主要的风险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听取部分金融机构对风险和问题的整改安排以及对评级工作的意见建议,跟踪金融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

投资者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报告最后以专题形式对金融安全网进行了阐述。报告称,去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在维护客户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约束了追求不合理高收益的冒险行为,实现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机统一。

存款保险和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早期纠正职能仍待完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目前仅存款保险被赋予早期纠正职能并明确其使用成本最小化,但其早期纠正职能仍待进一步健全。《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偿付限额为被保险存款本息合计50万元。投资型理财险、股票、债券 等证券产品、信托产品等均具有理财性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事实上其保障比例或者较高或者未予明确,这不仅不利于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还可能引发逆向激励。

图片来源:《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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