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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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被罚款10万元
为拖延诉讼时间,不少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扰乱司法审判,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扬州某建设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在5起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

该建设公司被法院罚款10万元决定书。
宿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等与被告扬州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起案件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公司住所地在扬州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5起诉讼案件,均系同一工程,5原告为各项目分包人,案件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被告扬州某建设公司明知该5起案件属于宿城法院管辖,却违背管辖的相关规定,屡次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公司又先后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企图拖延诉讼时间。
法院认为,被告扬州某建设公司为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宿城区阿远遂依法对扬州某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扬州某建设公司已于10月20日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成本较低、条件较宽松,使得不少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项权利。此次处罚决定的作出,也给其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者敲响了警钟,希望以理性思维来进行诉讼,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通讯员朱来宽 邹志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