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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馆长收受殡葬业相关人员财物近30万 犯受贿罪被判2年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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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殡仪馆馆长收受殡葬业相关人员财物近30万 犯受贿罪被判2年


殡仪馆是逝者在世上的最后一站。然而,有的人却利用职务便利牟取利益。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攀枝花殡仪馆原馆长朱某受贿案,朱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利益,先后收受8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据了解,朱某受贿的这些财物均是与他有业务或工作上往来的人员所送,包括殡仪馆工程项目的承包负责人、从事丧葬服务行业的商家、承包殡仪馆物业服务的商家以及做殡葬用品代销业务的商家等等。他们逢年过节或平日走动时,会以各种名义给他送来红包、烟、酒等财物,红包的金额在千元到万元不等。

检方指控:

任殡仪馆馆长期间,非法收受8人财物

朱某是攀枝花殡仪馆原馆长,45岁,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逮捕。日前,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任攀枝花殡仪馆馆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3万余元。

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朱某收受宋某负责经营的攀枝花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包攀枝花市殡仪馆单殓冷藏间所返利润4万元;2012年至2016年,朱某利用逢年过节,非法收受宋某红包及烟酒价值3万元。

2013年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区一茶楼,非法收受邓某现金8000元;2014年的一天,朱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邓某现金1万元。据了解,邓某为殡仪馆的监控设备供应商。

2015年初的一天,朱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借款2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区某渔庄非法收受陈某现金5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炳三区某小区门口非法收受陈某现金8000元;2016年端午节,朱某在该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现金4000元;2016年中秋节,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区一路边收受陈某现金5000元……

这5年期间,被告人朱某任攀枝花殡仪馆馆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宋某、陈某等8人财物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朱某向法庭供述:攀枝花市殡仪馆是攀枝花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职能是提供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宋某、陈某等8人所从事的业务和殡仪馆均有联系,由于他当时任殡仪馆馆长,宋某、陈某等人为了得到他的支持和帮助,多次向他行贿。

据了解,朱某所受贿的这些财物均是与他有业务或工作上往来的人员所送,包括殡仪馆工程项目的承包负责人、从事丧葬服务行业的商家、承包殡仪馆物业服务的商家以及做殡葬用品代销业务的商家等等。他们逢年过节或平日走动时,会以各种名义给他送来红包、烟、酒等财物,红包的金额在千元到万元不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心存侥幸心理,先后收受他人行贿33万。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起诉人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定被告有罪。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认罪态度等综合量刑。

经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法院对其犯罪金额做了变更,认定朱某受贿金额为299900元。由于朱某在案发前已退还4万赃款及其收受宋某烟酒等礼品的折算款,故应追缴的违法所得为2599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朱某自首、配合调查、退还赃款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59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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