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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换折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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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存款换折引争议


   湖南法院网讯 当事人的银行存折在旧折换新折时,新折上岀现一笔存款两笔记录如何认定?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岀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上诉,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梁某要求被告某银行支付存款1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 29日,原告梁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自此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2012年3月 29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原告的存折在被告处发生过序号1001至1011共11笔定期存款业务,每笔存款均为1万元,存期1年。该存折有“现开、整存”、“转存、整存”、“取现、整存”、“现销、整存”的记录。其中原告存折序号为1004的定期存款系2015年6月 13日“现开、整存”1万元,该笔存款至2016年6月 13日由系统自动“转存、整存”,至2017年6月 13日,该笔存款再次由系统自动“转存、整存”。2017年8月4日,原告依被告方要求更换存折,因旧存折中部分序号定期存款原告已在换折前先后取款销号。因此,原告换新折后的定期存款记录为:序号1001、1002、1004、1008、1010、1011均为“换折、整存”。其中,序号1004又由银行中心系统自动生成登录为“转存、整存”。之后,又由于系统更新,被告要求储户旧折换新折,于是,原告在被告新系统上线后于2018年2月 9日到被告处又办理了换折业务,在换折时原告将序号为1002的1笔存款及其利息全部取出结清销号。当时,原告向被告方的柜员询问其定期存折还有几笔存款,被方的柜员回复还有5笔存款。原告认为其还有6笔存款,理由是在2017年8月4日换折时记录有7笔存款,减去其在2018年2月9日取出的1笔存款后应有6笔存款。被告认为在2017年8月4日虽有7笔定期存款记录,但序号为1004的定期存款只有1笔,当时记录为“转存、整存”的1笔定期存款属换折时系统自动生成补录,现场操作员因当时换折的需要又记录为“换折、整存”,但该2次记录序号相同、日期相同、余额相同,是同1笔定期存款。而原告坚持在2017年6月 13日有两笔定期存款,一笔是2017年6月13日的现金存款,另一笔是2017年6月 13日的“换折、整存” 存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找被告方的领导处理未果,遂于2018年3月 5日到被告处取出新存折上的全部定期存款本息。但在原告取款时被告以存折上显示的2017年6月 13日的两笔记录是同一笔定期存款为由,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笔定期存款即5万多元及其利息。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2017年6月 13日有两笔1万元的定期存款,还是一笔1万元的定期存款。原告认为其在2017年6月13日有两笔1万元定期存款,一笔是2017年6月13日的现金存款1万元,另一笔是2017年6月 13日的“换折、整存”1万元,原告只支取了其中一笔1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认为在2017年8月4日换折时虽有7笔定期存款记录,但序号为1004即2017年6月13日的定期存款只有1笔,当时记录为“转存、整存”的1笔定期存款属换折时系统自动生成补录,当时现场操作员因换折的需要又记录为“换折、整存”,且该2次记录序号相同、日期相同、余额相同,是同1笔定期存款。对此,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供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存款序号及流水记录分析,讼争的定期存款1万元是2015年6月 13日“现开、整存”,该笔存款至2016年6月 13日由系统自动“转存、整存”,至2017年6月 13日,该笔存款再次由系统自动“转存、整存”。由此可见,该笔存款在2017年8月 4日换折时先系统自动生成登录“转存、整存”,再由人工操作记录为“换折、整存”。鉴此,涉案存折序号1004的2017年6月 13日的1万元存款本息应是1笔定期存款。因原告的定期一本通存折上共计11笔1年定期存款在2018年3月5日前均取款销户,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存款1万元及其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存款1万元及其利息,因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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