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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投诉:携程“不按订单履约”和“虚假宣传《携程服务保障》、《机票服务六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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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投诉“携程机票”,要求退一赔三,其中涉诉金额5801元,目前投诉已回复。

消费者“匿名”在8月18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1、7月17日通过携程APP对订单中4人进行机票升舱并支付扣款,实际出票未按订购要求出票。 2、多次联系携程反馈问题并提醒客服“携程服务保障”和“携程机票六重保障”,转辗多位客服从最初的“这确实是携程问题一定会帮助客服解决”到“后期的电话告知没有办法,也不愿进行书面或邮件答复”。 3、相信大部分携程客户能在携程购票主要是看到了“选携程=放心服务、放心价格”、“携程服务保障”、“携程机票六重保障”,但是实际遇到问题携程采取的是逃避责任转移责任,并没有所谓这些”携程承担差价保证出行保证出票”广告所说的那样。这属于什么性质相信携程律师团也清楚...... 4、我再多次与携程客服沟通中提到,携程可以先取消原有订票,采用重新分段预定,但是携程客服并未采纳,都是答复没有办法。”

消费者“匿名”在8月18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补充订单信息图片,预定时显示公务舱,实际出票后显示经济舱。”

消费者“匿名”在8月18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消保法》第二十条和五十五条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消保法》第二十条和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携程机票客服”8月18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回复:“您好,您的反馈我们已为您转达给主管了哦,谢谢。”

消费者“匿名”在8月19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投诉过程足矣证明携程虚假宣传所谓的“携程服务保障”和“携程机票六重保障”能忽悠就忽悠(欺诈):从开始1、携程保证解决问题️2、携程没有办法️3、投诉到黑猫,携程还是没有办法️4、投诉到12315,12315告知违约,携程给方案就是退款。这样的方案到今天为止谁能接受呢? 我要求:1、按订单出票;2、退1赔3。 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极其方便,法院见呗!”

消费者“匿名”在8月24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截止飞机起飞,同航班携程还有公务舱再售卖。”

商家“携程机票客服”8月24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回复:“您好,已将您的补充信息转达主管知晓,谢谢。”

消费者“匿名”在9月12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携程态度就是这么强硬,本人今天正式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

投诉详情:携程“不按订单履约”和“虚假宣传《携程服务保障》、《机票服务六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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