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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酒 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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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销售假烟酒 需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吕银平,现任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专职律师。
吕银平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常年从事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的维护与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多年来,为全国各地的多家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维护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办案数量达500多件,有效制止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得到了各企业的一致好评。常年代理金融机构进行诉讼催收。
吕银平律师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理念,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保持高效的服务水准,忠实诚恳地为客户服务。
烟酒是接待亲朋好友、办理婚宴必不可少的物品,同时也是非法商家获取暴利的商品。随着制假、售假现象层出不穷,市场上便出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品的山寨烟、山寨酒。更有商家以以次充好的方法,制售假烟假酒。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吕银平律师经过多年的办案,对商家的制假售假流程较为了解。8月4日,吕律师通过山西晚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识别真假。同时,吕律师也想奉劝制假、售假者坚守法律底线,不要为了私利触犯法律,失去人身自由。
买假酒用来顶账
2017年6月底,刘某在阳泉市向成某(另案处理)以每箱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箱假冒青花20年汾酒。刘某在明知该批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6月底、2017年7月2日将这些汾酒送到阳泉市上五渡村附近的烧烤摊处。刘某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用于给王某顶账,共计顶账150000元。王某在将其中10箱假冒汾酒消费掉后,于2017年7月3日,指派史某、祁某欲将剩余90箱通过物流发往广东省珠海市。后该90箱假酒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90箱汾酒市场批发价为1609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应以100箱、178800元计算,销售金额较大。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青花20年汾酒90箱,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法律对构成本罪有销售金额有明确的限定。如果销售金额达不到入刑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商标权人可以按民事侵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工商行政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类犯罪还真不少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可以看出,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全国范围内共审结该类案件11661起。其中判处实刑5652起(占比48.5%),判处缓刑5956起(占比51%);免予刑事处罚53起(占比0.5%)。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可以看出,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山西省范围内共审结该类案件163起;其中判处实刑87起(占比53.4%),判处缓刑71起(占比43.6%);免予刑事处罚5起(占比3%)。
吕银平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经营者对此罪名均不算了解。吕银平律师表示,由于目前国家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制假、售假行为打击力度逐步加大,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合规经营,切勿为了一时的贪心触犯了刑律。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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