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随意辞退劳动者吗?当然不行!
山西晚报
原标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随意辞退劳动者吗?当然不行!
律师简介
程亚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方向律师。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及HR平台讲师,致力于企业劳动法律理论及实务研究。于2018年汇总整理《2017-2018年度山西省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广受好评。
新一批的毕业生已经离校,那接下来最紧要的事情就是找工作了。“试用期”是每个新入职者需要面对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裁人?7月28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方向律师程亚蓉。
试用期内被要求离职
陈某于2017年5月3日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试用期为6个月,陈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895元/月。2017年5月17日,某物业公司以陈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于2017年5月18日离职。其间,某物业公司未支付陈某工资。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劳动者诉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某物业公司仅仅口头通知不让工作,没有说明原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某物业公司则提供了2017年5月11日的《会议纪要》,载明“3.食堂伙食问题。员工反映新入职的厨师厨艺差,导致食堂伙食水平下降,员工纷纷表示饭菜难吃,剩饭剩菜多,严重影响到物业公司吃饭问题,建议重新招聘厨师”。据此,某物业公司认定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
对此,法院认为,对于企业主张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企业承担。案件中,某物业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某厨艺差,影响员工吃饭,但该《会议纪要》并未载明具体是何人以及多少人反映陈某厨艺差。而关于相关内容,物业公司也并无证据证实其已进行调查,陈某是否存在厨艺差的问题,亦无证据证实反映内容属实。因此,某物业公司是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同时,对于陈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某物业公司亦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5月3日至5月17日工资947.5元给陈某;某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895元给陈某。
试用期不是想咋约定就咋约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试用期。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给用人单位一个考察劳动者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岗位工作。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项权利,即在试用期间,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这往往成为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的“万能法宝”,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这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若要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第一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且试用期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试用期的适用条件、期限、次数等,法律有明确规定,若违反法律规定,则试用期条款无效。具体包括:(1)对于法律规定不能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法律允许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超出该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点,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存在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告知劳动者。所谓“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及考量因素。若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存在相应的录用条件用以考核劳动者,且应当在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等文件来体现录用条件,劳动者在入职时也应当仔细阅读。
第三点,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比照录用条件内容,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判,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当然,这在实践中也要求用人单位须有合理科学的考核流程,来让劳动者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让裁审机构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录用条件。
第四点,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考核结果送达劳动者,并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对于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知情,且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及时告知劳动者,并据此完成相应的解除行为。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非可以随意解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