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录音证据维护权益 律师详解其中门道
山西晚报
原标题:如何使用录音证据维护权益 律师详解其中门道
遇上纠纷要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录音存证是个好主意。那么问题来了——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你知道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7月4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有意“回放”事实巧录音
2015年,丧偶的石女士与张某相识,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张某告诉石女士,他儿子因购买房屋急需用钱。石女士当即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张某,但张某未出具欠条。2018年,石、张二人因关系恶化而分手,石女士向张某索要当初借款时遭拒。为得到有效证据,石女士在两人共同朋友的陪同下,找到张某,将借款的来龙去脉予以“回放”,并再次向其索要借款。谈话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以后手头宽裕了一定偿还。整个谈话过程,被石女士用手机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今年年初,石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是有效证据,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的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华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八种诉讼证据之一。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示的视听证据清晰完整,符合客观逻辑;二是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石女士提供了现场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并且,录音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所以,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案例二:缺少关键信息录音难成证据
2017年,薛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并出具了借条。谁料,该借条被李某不慎丢失。还款期届满后,李某多次催还欠款未果,只得打电话给薛某。通话中,对方承认借款尚未归还的事实,李某录了音。2019年3月,李某持该电话录音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庭审当天,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是否为被告不能确定,借款何时发生,理由、用途等情况亦未提及,仅凭此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相互印证。最后,法庭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张建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李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仅凭瑕疵明显的电话录音为证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实践中,要想使视听资料成为证据并非易事。具体操作上,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采集视听证据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如果被录音人予以否认,则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录制音频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对方在电信部门的实名登记号码。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过程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比如借款纠纷录音资料,应引导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金额、用途等来龙去脉,越具体、越准确越好。
视听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录像设备,由此形成的视听证据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不被采纳。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拘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因手段非法而无效。
在录制前应理清思路,梳理出关键内容、节点和细节,做到语态友善、心态平和。视听资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备份。庭审中,如果对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法庭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记录。因此,当事人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复制备份的同时,不要将原始记录删除,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备用。有些视听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丢失或被破坏、篡改等,因而失去证明力。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录制过程进行公证,以确保视听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