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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的136亩“闲置”土地:同一宗土地两本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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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争议中的136亩“闲置”土地:同一宗土地两本权属证书


本报记者 陈靖斌 童海华 广州报道

同一宗土地,却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136亩=90668平方米)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

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的村民却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地块明确了是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石岗东村”)集体所有。

如今,该地块大部分区域已杂草丛生,而番禺印染总厂厂房已被废弃,目前租用番禺印染总厂废弃厂房的是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多位石岗东村村民告诉记者,番禺印染总厂虽声称该土地是合法程序购得,但实际上并没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买卖土地的收款凭证,甚至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文件中,连该范围内相关规划审批文件都无法查询到。

而番禺印染总厂出示的1993年6月5日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审核人为王金满,早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涉嫌程序违法违规。

就涉及石岗东村136亩土地等问题处理进展,记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致电了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对方告诉记者,番禺印染总厂业已关停。记者再度致电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下称“区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称,目前相关情况已报送领导审批,现阶段仍在核查当中,未下定论,暂不接受采访。而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区自然资源局则未进一步回复。

“国有”“集体”权属混同

广州市番禺区石岗东村约136亩土地近年来因核查出批准用地性质混乱、国有与集体土地混同等情况,在石岗村引起轩然大波。

“2013年发了三本证给我们,明确了这个136亩的土地是石岗东村的集体土地,但后来番禺印染总厂说这136亩土地是他们的工业用地,然后又有文件核查出这块地是住宅用地。”村民张林(化名)向记者出示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广州市人民政府”等多个公章的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该证显示,土地总面积为33.1964公顷,折合为331964平方米。

“历史上这块地一直依法属于石岗东村集体所有,在2013年1月30日原颁发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对该宗土地开展地籍调查、勘测、核实后,确认这块地全部属于石岗东村集体所有,才发放了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张林向记者表示。

然而,2016年9月6日,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向石岗东村致函了一份《关于土地权属的声明函》,声称在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331964平方米地块中,有90668平方米土地是番禺印染总厂于1992年通过合法程序购得,并在1993年办理了产权证。

同一宗土地,却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根据发证日期为1993年6月5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番府国用总第0800469号、番府国用字[93]第0800040)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番禺市印染总厂,用地总面积为9066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审核人为王金满。

而据另一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内容显示,该地块土地批准用途性质却显示为“住宅”。

此外,136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批亦具争议。

据了解,1993年的番禺市,为县级市,由省直辖,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管番禺市。事实上,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于1988年修订至1998年有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1993年的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也仅有10亩以下非耕地的征地批准权限。

然而村民张魁(化名)通过查询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检索系统发现,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中以“番禺市印染厂”并且包含“番禺县石碁镇石岗东村”关键词检索,136亩土地,只找到了县国土局的批文,却并未找到省、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

“工业”“住宅”用地性质混乱

事实上,136亩的土地,至今未得到合理利用。

2017年8月21日,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已停产,产区部分租赁给嘉诚物流公司,部分空置,部分占用不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司法委托科按现状,不负责清场交付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整体进行拍卖。

而该拍卖评估报告,也提及了土地用途不一致,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等情况。

根据“石碁镇石岗东村、西村厂房”的《亿信评估》显示,由估价委托人提供番禺区石碁镇石岗东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令贵院提供番禺区石碁镇石岗东村的《土地产权情况证明》记载,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两者的用途不一致。

此外,估价委托人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土地产权情况证明》和《房地产权情况证明》等产权资料,但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能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资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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