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处刑
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李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处刑
湖南法院网讯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李某擅自采矿,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4月1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谭家山镇谭家山村和平组地段林地内擅自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建筑用砂,以每吨5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株洲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文某滴,文某滴再以每吨33元至4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某水泥(株洲)有限公司。
经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评估,李某非法开采资源量为22961.1吨,非法开采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李滨在湘潭县谭家山镇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湘国土资鉴【2018】第36号)认定为459222元。
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湘潭县谭家山镇综合执法中队的监督下已做好复绿工作。被告人李某向当地村组上交了十万元采砂场地的租金以及对和平组刘铁球家的祖坟改迁补偿了12000元。
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湘潭县谭家山镇综合执法中队的监督下已做好复绿工作,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开采的场地是中铁十六局残留的采矿点,因为此采矿点是和平村上的山地,被告人李某向当地村组上交了十万元租金,给当地村民带来了相应的收入,可以从轻处罚,经庭审查明,与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庭审查明,与法律和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