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回 告赢人社局后不被认定
原标题:重庆荣昌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回,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
今年73岁的易成勋跑了近两年,去过仲裁、走过信访、起诉过人社局、赢过官司,仍未获得工伤认定。
由于易成勋工作过的重庆市国营荣昌长田坎煤矿(以下简称:长田坎煤矿)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革,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区人社局)曾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为由,驳回了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
易成勋不服,向荣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荣昌区法院经审理后撤销该《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荣昌区人社局后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易成勋没想到的是,荣昌区人社局随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不予认定其工伤。无奈之下,他再度向荣昌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6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易成勋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易成勋起诉荣昌区人社局一案已获荣昌区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下井挖煤11年
易成勋出生于1946年,家住荣昌区峰高街道峨眉村。因家庭困难,易成勋只读了一周的书便辍学在家。长大后,易成勋以种地为生。
1983年,37岁的易成勋为了生计,前往长田坎煤矿下井挖煤、运煤。他回忆说,那时一个月能挣十几块钱到二十块钱,但工作环境恶劣,“那时候觉得能挣到钱就行,根本不知道啥是尘肺病。”
在煤矿干了11年2个月后,1993年6月,煤矿要精简人员,易成勋“下岗”回家,重新干起了种地的老本行。他称,此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1998年,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荣昌“撤县设区”后,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荣昌区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田坎公司)。
经原荣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长田坎煤矿的565.85万元净资产用于企业转制经营和安置在职及离退休职工,由改制后的长田坎公司按规定办理财产、债权、债务承接。
易成勋称,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经常感觉不舒服,到医院一查,医生告诉他肺里有“灰”,并建议他到大医院检查下,看看是否患有尘肺。
2017年7月,易成勋前往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此后,易成勋踏上了近两年的“工伤认定路”。
人社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因为没有单位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书、有效劳动合同的任意一项,易成勋没有拿到诊断结论。
随后,易成勋向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其与长田坎公司于1983年至1993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3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易成勋请求确认的主体与长田坎煤矿没有权利义务承继关系。
12天后,易成勋前往荣昌区信访办信访。在荣昌区人社局、荣隆镇政府的协调下,易成勋再次前往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
这一次,仲裁委受理了易成勋的申请。同年12月13日,仲裁委认定易成勋曾在长田坎煤矿工作,但其与长田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了易成勋的仲裁请求。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8年2月3日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易成勋的工作/委托单位为长田坎煤矿,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拿着诊断证明等材料,易成勋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3月22日,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6月21日,易成勋再次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5日,荣昌区人社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你(注:易成勋)所申请的用人单位长田坎煤矿已于1998年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主体已消亡。你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
法院撤销驳回工伤认定决定
易成勋不服,起诉至荣昌区法院。荣昌区法院作出(2018)渝0153行初69号行政判决。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荣昌区人社局径直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明显无相应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荣昌区人社局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1日,五中院作出(2019)渝05行终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是否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对此,法院评析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均未将用人单位主体仍然存续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也未将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单位主体消灭作为工伤认定受理的例外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荣昌区人社局在受理易成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要件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而对其离职后是否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所患职业病是否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核实,不应径直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判决书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将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那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在工伤事故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这也背离了立法初衷。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溯及力的问题,法院认为,易成勋请求对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重庆五中院认定,荣昌区人社局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人社局败诉后又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
重庆五中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易成勋原以为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没啥问题了。让他没想到的是,荣昌区人社局仍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荣昌区人社局于4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1998年,长田坎煤矿改制后,原重庆市国营长田坎煤矿主体消亡。易成勋所患职业病因其所申请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易成勋的代理人、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树表示,《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伤保险条例》是不同的部门法,属于不同救济的渠道,两者之间互不排斥。
胡建树称,工伤认定解决的是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性质认定,易成勋受到的伤害是否系工伤问题属于事实和性质认定问题,不因用人单位注销而丧失。“五中院的生效判决说得很清楚,如果将用人单位主体存续作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可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责任而恶意注销,这明显与立法初衷相悖。”
之后,易成勋向荣昌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认定原告受伤害属于工伤。荣昌区法院于5月8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院决定立案审理。
目前,荣昌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易成勋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患尘肺病,他一年要住两次院,每次花费四五千元。此外,他每个月买药的钱要近千元。易成勋希望能尽早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