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涉黑受审时大闹法庭,三名“闹庭”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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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亲属涉黑受审时大闹法庭,三名“闹庭”被判刑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不满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于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一审判决,做出一系列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为张清的亲属)。
最终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涉黑案件宣判,旁听区状况突发
2018年12月25日,嘉善县法院对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旁听人员唐某某因不满法院对张清的判决结果,当庭侮辱、咒骂、诽谤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等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且欲冲入审判区,因法警制止而未果。
扰乱法庭秩序,宣判进程中断
虽法警及时制止了唐某某的过激行为,但是部分旁听人员受此影响后,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其中张某甲、张某乙也随即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上述突发情况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法庭宣判进程中断。
后审判长继续进行宣判,但因唐某某等人的大声哄闹、辱骂,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
滞留法庭,破坏法庭设施
在宣判结束后,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其中,唐某某先后二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的设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聚众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
来源: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