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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 性侵亲生女儿,这样的禽兽父亲为什么难“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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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令人发指! 性侵亲生女儿,这样的禽兽父亲为什么难“开除”?!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



父母原本应该是孩子最强有力的保护伞,一旦成了侵害的来源,对于孩子来说,几乎等同于天塌了。



1)


这两天,一起在上海崇明法院宣判的案件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初二那年暑假,花季少女欣欣(化名)和弟弟妹妹一起到上海,与在上海打工的父母相会。


王某夫妇在上海的住所只有两个房间,欣欣的弟弟妹妹睡一间,欣欣和父母住另一间。某天晚上,王某用双手将欣欣按在身下意图强奸,欣欣剧烈反抗,王某无动于衷。在一旁的母亲张某非但没有保护女儿,反而充当起帮凶,在一旁捂着欣欣的嘴,让她不要哭闹,最终父亲强行与欣欣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次强奸后,张某甚至表示,将来欣欣的妹妹也要用身体来“报答”父亲。


欣欣曾试图逃离,逃到派出所的她很快又被王某夫妻领回,并遭受了一顿毒打。



此后,欣欣尝试用割腕和再次逃跑的方式企图让父母觉醒,但都以失败告终,王某在20多天时间里多次强奸欣欣。


即使在过完暑假回到贵州后,王某对欣欣的威胁恐吓也没有停止。他不止一次打电话给欣欣,警告她如果将强奸的事情说出去,一定会杀了全家人。


极度害怕的欣欣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爷爷、奶奶、姑姑。欣欣的亲属担心在原籍报案会暴露其隐私,最终决定由姑姑陪同欣欣来上海报案。


然而,这并不是王某第一次向欣欣伸出魔爪。


据欣欣指控,王某曾在她10岁时对其实施过强奸,当时因为年龄太小,不懂得和父亲睡觉后下体痛意味着什么,所以没有报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因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和张某二人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帮助欣欣申请撤销王某、张某监护人资格,向其发放了3000元司法救助金。


2018年2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


和欣欣相比,小芳还算幸运,虽然“幸运”这个词用在她身上本身就显得十分讽刺。


之所以说她“幸运”,是因为当她遭受同样的侵害时,母亲成了救她的那根稻草。


男子杨某与女子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2003年,两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女儿小芳。此后,小芳的母亲胡某外出务工,将其留守家中由父亲杨某独自监护。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父亲杨某对12岁的小芳实施性侵害长达数月。母亲胡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带领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2月11日,杨某因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案发后,四川省叙永县检察院向当地妇联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目前,杨某已开始服刑。接下来,检察机关计划对小芳进行回访,了解她的监护情况。


3)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曾发布过该院近一年来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作为受上海高院指定专门审判对未成年性侵犯罪的业务部门,该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近一年间,审理了性侵未成年案件12件,其中强奸罪8件,猥亵儿童罪4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期的有3人,判处3年至10年的有3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至3年的有6人。



在案件成因分析中,法院发现,该类案件多数发生在被告人、被害人家中或住家附近,熟人犯罪隐蔽性高。


2018年,一份关于性侵、性骚扰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当事人遭受到的都是来自“熟人”的侵犯。在这些熟人中,“表哥”、“叔叔/伯伯”、“姑父/姨夫”、“姐夫”、“舅舅”、“邻居”、“同学”等均为高频词。其中,亲生父亲性侵儿女案例的数量之多,超出了我们的认知。


“欣欣自幼和父母分离,在原籍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在成长的过程中,她不仅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反而遭受到摧残和伤害,受到了无法评估的心理创伤。”欣欣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说。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人身心及其家庭造成的创伤极大,甚至会成为被害人今后生活的巨大阴影。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发生心理障碍和精神问题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人。更为严重的是,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成年后,由于心理极度自卑,不善于与别人沟通,往往会有轻生的念头或行为发生。


4)


这样的父母早就该被“开除”!然而,想要“开除”亲生父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比如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被称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四道坎儿”,《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一度被称为“僵尸条款”。


近几年撤销监护权案例数量呈现增长的大趋势。鉴于很多被侵害的孩子依然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怀有一定的感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建议,希望能在相关法律中写明,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加以限制、剥夺部分民事权利,如限制贷款、就业、高消费等,则更有可能在法律及社会层面上倒逼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从血缘、伦理上讲也会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


专家提醒

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经济上的抚养义务。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中国新闻图片网、东方IC

新民眼工作室 龚正

编辑 | 包雍尔 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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