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岭北麓西安段 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原标题:在秦岭北麓西安段 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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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 1月31日,市政府印发《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施办法(试行)》。我市将在秦岭北麓西安段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予以取缔,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与取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行为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办法》提出,本市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施。西安市秦岭北麓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水源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应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防止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和所在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北麓范围内饮用水水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农林、卫生、城管、交通、公安、工商、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西安水务集团,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做好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饮用水水源包括市级水源和县级水源
根据《办法》,饮用水水源包括市级水源和县级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市级水源的设立、调整、撤销,由承担供水任务的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开展前期相关科学论证,在符合水源水量保障、水质安全、周边环境适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论证结果报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核,由市级水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县级水源的设立、调整、撤销,由承担供水任务的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开展前期相关科学论证,在符合水源水量保障、水质安全、周边环境适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论证结果报县级水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取水点和水源地调整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取水点和水源地调整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西安水务集团管理以外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水源保护宣传标志。加强防护隔离设施、标志标牌的保护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和修护制度。饮用水水源界标和警示标志上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负责对辖区西安水务集团管理以外的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负责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垃圾中转站、粪便及其他污染物的处置及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市、区县水务部门负责秦岭北麓饮用水源的水资源调配。负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指导同级水源地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评估工作。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与取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予以取缔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市、区县财政中期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本级承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的资金保障和管理。综合研判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与全市饮用水水源供给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明确,对于一级保护区围墙或隔离设施小于批复范围的,应与当地政府严格按照保护区批复范围协商实施封闭式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及时向环保、水务部门报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对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督办两次以上仍未见效的,约谈其单位负责人。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康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