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珠小区业主将街道办、社区和物业等诉至法院
东亚经贸新闻
原标题:长春明珠小区业主将街道办、社区和物业等诉至法院
12月4日,记者长春明珠小区多位业主口中了解到,12月3日,有业主向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办事处、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春明珠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5个主体单位。
业主在起诉状“请求事项”中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年9月9日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明珠社区与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诉讼费由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通过查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记者了解到,原告系长春明珠小区业主,2017年9月9日,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明珠社区违反2014年4月22日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办事处和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公告》的规定,抛开本案第四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方与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告》规定……区住建局和明珠街道将在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期间,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成立明珠小区过渡管理办公室,对小区进行过渡期管理……
按照公告的内容,小区招聘物业服务公司时全程应当有本案第四被告参与,但是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招聘长春明珠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全过程中(包括整个招标和签订服务合同全过程)均抛开本案第四被告,明显违反《公告》内容。
2018年8月7日,原告到本案第四被告处查询“长春明珠小区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问题的报告”才知道,第二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第五被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过程违法相应法律规定和《公告》内容的情况。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业主代表称,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及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将以上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诉。
在12月4日上午及中午,多名业主代表来到了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
同时,记者在与社区相关负责人沟通时得知,目前,对于业主起诉5个主体单位的问题,社区只是通过部分业主有所了解,明珠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并未接到正式的法律文书。
记者通过业主手中的“吉林省诉讼费结算专用票据”得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已于12月3日受理上诉。对于开庭时间,目前还不确定。
下一步,长春明珠小区的业主们将联合起来,起诉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办事处、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春明珠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个主体单位。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