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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驾驶员争执互殴导致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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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乘客驾驶员争执互殴导致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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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视频还原了事发前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互殴情景。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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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10月31日零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5时50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阻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中,死者家属应该如何主张赔偿?扬子晚报记者就此请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分析。

  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任国勇

  家属维权5点法律解析

  1 互殴乘司的家属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律师表示,理论上,因为互殴乘客与司机是侵权人,因此其他死亡乘客家属是可以起诉他们的继承人要求赔偿。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的死者财产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但个人的财产毕竟有限,因此起诉互殴乘客与司机的继承人要求赔偿,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2 死亡乘客家属

  应该如何主张权益?

  常璇表示,死者家属有两种请求权。其一是主张侵权责任。可主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起事故造成十多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还有一种是向公交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乘客上车购买车票,实质上已经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造成乘客死亡,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

  3 两种请求权

  对赔偿数额有什么不同?

  常璇表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张侵权责任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主张合同违约则不能。因此主张侵权责任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赔偿。

  4 家属应该选择谁

  作为起诉对象?

  常璇介绍,按照公安部门发布的信息,本案是由乘客刘某与司机互殴行为导致的事故,是一起共同侵权案件。因此,这起事故应当由乘客刘某与司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驾驶员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应该由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公交车作为营运车辆,一般应购买有座位险,死亡乘客家属可以把保险公司一同作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然,按照相关法律,理论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过错比例向参与互殴的乘客刘某进行追偿。赔偿限于遗产范围内。

  根据民事诉讼“一人一案”的原则,事故中不同死者的家属需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5 除了民事赔偿,

  互殴司乘需承担刑事责任吗?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和周健律师都认为,公安机关是按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该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因此属于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乘客驾驶员发生纷争 究竟应该如何应对?

  南京过江公交都要装新型隔离门

  面对个别乘客的无理取闹,公交司机和其他乘客该如何正确应对?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就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引发的热议采访了业内人士。     紫牛新闻记者  徐媛园 

  热点追踪

  遇纠缠,公交司机会故意制造事故?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司机打方向盘的动作被部分网友解读为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南京多位驾龄10年以上的公交老司机和安全员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我认为不能排除司机的主观故意,”多位驾驶员和安全员表示,根据常识,一般驾驶员在遇到紧急事件时,第一反应是“采取制动”,也就是“踩刹车”,但视频里驾驶员在被乘客打了胳膊后,油门没减,手立即回到方向盘打了一把。也有驾驶员表示,乘客与驾驶员动手的时候,车辆已经偏离了方向,“细看视频,司机打了方向后,其实还是回了方向的。”

  据了解,通常司机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冲突,造成损失的,乘客要担主责。但并不存在公交公司日常培训中提示司机“可以故意制造事故”。公交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面对乘客纠缠,我们要求驾驶员做到沉着有序,停车报警,不能意气用事。公司强调的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遇不理智乘客,该不该一脚飞踹过去?

  昨天,不少网友都表示,以后遇到与司机产生肢体冲突、抢夺方向盘的乘客,会像某个视频中的乘客一样“以暴制暴”。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情形可适用于“紧急避险”,可免责。但《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飞踹’这种形式并不是‘最正确的姿势’。”南京乘客委员会委员郎亮认为,公安部门应对此类事件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全社会也应积极形成尊重驾驶员的氛围。此外,公交公司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受委屈司机的奖励力度来鼓励司机理智处理此类事件。

  南京探访

  坐过站是乘客和司机矛盾爆发点

  记者走访中,不少南京公交车驾驶员表示遇到过情绪激动的乘客。最容易跟司机发生矛盾的,是坐过站的乘客。按规定,驾驶员一旦被投诉,就要被扣分,罚款200元,有的驾驶员权衡一下会靠边让坐过站的乘客下车。但有的驾驶员不会,这也是乘客火气的“爆发点”,而发生口角后,最常见的动作就是打驾驶员胳膊和动方向盘。

  将要装新型“防护门”

  南京目前的驾驶室隔离装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接近顶部的驾驶室防护栏,一种是带斜角的,还有一种是“半身”的。部分老车型没装防护栏。不少驾驶员表示防护栏用处不大。

  南京公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朱明表示,南京将尽快为没有驾驶室隔离门的过江公交车进行加装。且新装防护门会像一个“玻璃屋”,将驾驶员“罩”在里面,可以“防范不理智乘客的第一步动作”。按要求,目前每辆过江公交要配“安保”人员。

  这两位,活该

  抢夺方向盘撞护栏,蛮横导游被判刑

  导游张某带团在苏州游玩一天,因游客无人购物心生不满,在快速路上抢夺大客车方向盘,导致大客车撞上护栏,严重威胁乘客及路上其他车辆安全。日前,苏州市姑苏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导游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依法判刑1年3个月。耿莉 于英杰

  女子大闹公交车,被镇江警方刑拘

  记者昨天从镇江新区警方获悉,10月14日下午在镇江丁卯义乌商品城公交站台,年轻女子朱某上了一辆公交车,希望司机帮其带一摞东西到新区姚桥给自己的家人,被拒后朱某认为司机故意为难自己,抢方向盘、坐到司机身上拉扯。女司机停车报警。目前该女子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新区警方刑拘。 翟英伟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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