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来水漏掉十几万谁出?物业和供水公司扯了皮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小区自来水漏掉十几万谁出?物业和供水公司扯了皮
扬子晚报网10月31日讯(通讯员 秦法宣 记者 万承源)小区里自来水渗漏,不但白花花的水流走可惜,水费就这样流走了更是肉疼。这笔钱该谁出?为此供水公司、小区物业和某地产公司打起了官司……
2004年6月18日,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向供水公司出具《关于自来水水费缴纳的说明》,写明经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费。
2016年11月,双方因A小区自来水渗漏及水损产生纠纷,物业公司遂再未支付水费,金额合计51万余元。
供水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秦淮法院。
供水公司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共同支付水费51万余元;二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则辩称,自己实际已支付了34万余元的水费,未交的费用系因小区管道漏水而产生,对于实际发生的水费由自己承担,对于水损则应当由原告供水公司承担。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案涉的《南京市供用水合同》系原告供水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且从双方交易惯例来看,实际仍为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供水公司交纳水费。故被告物业公司应为交纳水费的主体,被告房地产公司则不应承担共同交费义务。A
那么,小区水损是否应由原告供水公司承担?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第四条已对管道及设施的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部管道及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原告供水公司对小区内部管道及设施既无产权,亦无维护管理义务。
且小区内部水损也并非原告供水公司所致,故两被告主张原告供水公司承担小区内部水损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供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虽合同约定了每日5‰的滞纳金标准,但原告认为过高并已自行调整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秦淮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原告供水公司支付水费51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官表示,既然物业公司同供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双方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