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支持
华商报
原标题: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支持
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淄博市一对老人因索要“带孙费”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日前,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引发网友热议。
原告孙某某、王某某是山东淄博人,儿子孙龙与儿媳孙雨2014年生下孙女孙溪。2017年,两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孙女一直由其两人抚养。照看孙女期间,孙女在当地幼儿园的花费为冬天每月350元,平时每月二百六七十元。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此间,儿子儿媳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只是四次支付了孙女生活费三四千元,原告要求儿子儿媳支付他们抚养费1万元。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孙溪的实际花费,以及孙龙支付的生活费,最终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2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类似讨要“带孙费”的案例,新疆石河子、广西陆川县也曾发生。判决大多支持老人诉求。例如,2015年5月,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老人称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最终,陆川县法院判决老人的儿子、儿媳支付老人“带孙费”24000元。 综合
>>法官声音
勿用亲情绑架逃避义务
河南鲁山县法院法官王清青认为,淄博法院判决很正确,社会影响也应该是正面的。父母帮子女带孩子,帮忙带了是情分,不帮忙带是本分。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只有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有可能变更为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并不是天经地义。父母年迈,子女应该尽赡养义务,一味要求年迈的父母帮自己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既有违孝道,也于法无据。她认为,爷爷奶奶为孙子孙女花费的必要费用,均应当由孙子孙女的父母承担。不过,王清青也认为,家和万事兴,家庭有矛盾应当以情为中心,多为对方难处考虑,多为对方着想,更要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着想。需要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不要用亲情绑架来逃避自己的义务。
>>网友声音
支持法院判决
广州网友:爹妈养你不容易,把你养大了又帮你带孙子,给些生活费难道不应该吗?父母的钱都是天上掉下来的?
成都网友:支持法院判决,要外面请人,包吃住每月少不了三千元,而且请人还不放心。
宁波网友:不给钱还要让父母带孩子?好意思吗?
西安网友:这不就是变相啃老么……不过一家人这么弄真是不嫌难看啊……
>>律师说法
赞同法院判决有普法教育作用
就类似案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华商记者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问题一:在很多人看来,爷爷奶奶照看孙子孙女“天经地义”,相关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永萍律师:《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说,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没有义务抚养孙子孙女。法院判决正确,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
问题二: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有无法律依据?类似现象,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对簿公堂肯定不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比如街道、居委会等的调解和疏导作用。
何永萍:既然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没有这个义务,抚养了自己的孙辈则构成无因管理,其儿子儿媳应当向老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如果帮助子女带孙子孙女,可以向子女要求偿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
这件事是老人的子女做的不对:父母帮助子女带孩子,子女应该主动表示感谢。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榜样。子女如能主动对父母表示感谢,对于矛盾的化解,或许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本案中爷爷奶奶索要“带孙费”,应该是出于无奈。说明儿子儿媳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无偿的变相强迫老人带孩子。伦理上讲,这是不讲孝道,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从法律上讲,儿子儿媳没有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客观上无偿占有了爷爷奶奶的劳动。支付“带孙费”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不如此不足以纠正啃老的恶习。本案法官判决说理充分,弘扬了正气,是个好判决。
问题三:经常会出现子女讨要生活费,老人讨要养老费等案例。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
杨涛:生活中,子女讨要生活费,学习费,这都在合理范围内,属于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合法的。但是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标准的,不应鼓励,也不是父母的义务。我国农村相当多的老人没有养老金、退休金,老人向子女索要必要的生活费、养老费是合理的,也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何永萍:《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范围,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关于养老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实践中的必要支出费用,个人认为,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用,老人的住房支出等。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