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13岁女生肢解同班同学?河池中院:六年前的事,事实也有问题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网传13岁女生肢解同班同学?河池中院:六年前的事,事实也有问题
近日,@新浪新闻微博发布消息,称“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并称“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网友关注。
不过,河池中院的官方微博对此发布情况通报。根据通报,这起案件其实早在2012年就已作出终审判决,同时对事实的描写也有出入。

河池中院:请及时删除不实内容
对此案件,@新浪新闻的微博具体写到:“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
@新浪新闻的这条微博被国内多家媒体及个人转载,引起众多网民关注、讨论。
根据河池中院的通报,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且已由有关政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河池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过有关“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的情况。

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河池市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河池中院已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另外,河池中院的通报称,@沈阳晚报、@成都晚报等微博所配发照片与法院无关,河池中院并未掌握或者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河池中院感谢相关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但也恳请相关媒体本着及时、客观的原则报道新闻,及时删除不实内容。
作案细节:趁对方玩手机用木凳砸其头
记者经过查阅,找到《烟台晚报》2013年对此事件做的一篇报道。报道中提到了本案更多的一些细节。

报道称,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害人13岁的女孩周某与杀人者,不满13岁的覃某是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时,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河池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网友普遍关心的,为什么周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