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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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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的发展趋势


传统上,我国律师业务在刑事诉讼领域,大体可分为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前者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帮助活动;后者则是指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构成律师刑事业务的主要内容。
其中,传统的刑事代理业务其实已在现实操作中被简化为“刑事控告业务”,主要是因为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主要的诉讼目标在于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推动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案件获得成功的刑事追诉。
要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仅仅推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进程,避免案件出现诉讼终止的结果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控告业务除了包括推动刑事追诉程序进程的内容以外,还应当将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程序这一要素纳入进来。但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普遍惯例,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被限制在那些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投毒、放火等暴力犯罪案件之中。而对于数量众多的涉及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即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也不予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参与刑事审判程序。但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这种在公诉案件中吸收被害人参与法庭审判程序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贯彻和实施,大多数刑事法官动辄拒绝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更不允许辩护方的诉讼代理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结果,在大量涉及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既被剥夺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也失去了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机会。而律师也无法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更无法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有效的代理服务。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既不给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设置法庭席位,剥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机会,也剥夺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被送达裁判文书等诉讼权利。
最近,在涉众型财产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方式作出了重大改革探索,确立了“被害人代表参与庭审”的制度。所谓“涉众型财产犯罪”,主要是指那些涉及众多被害人或投资人的财产类犯罪案件,如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动辄涉及数百、数千乃至数以万计的被害人或者投资人,涉案金额也经常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元。对这类案件的刑事审判一旦操之不当,就会造成被害人、投资人申诉、信访乃至社会公共事件。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或投资人除了具有追诉犯罪的强烈愿望以外,更有返还投资款或者获得经济补偿的要求。而按照以往的刑事审判惯例,法院既不允许被害人、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给予他们参与法庭审判的机会,在处理追缴或没收的涉案财物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根本无法满足被害人、投资人的心理预期。其结果是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难以满足日益强烈的社会需要,甚至酿成一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
为有效维护被害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三级法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探索,逐步建立了“被害人代表参与庭审”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于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人数众多的被害人,而被害人又提出了参与庭审的强烈要求的,法院可以要求被害人推选出1至2名被害人代表,或者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遴选出1至2名被害人代表,全程参加案件的法庭审判活动。与此同时,被推选或者被遴选出来的被害人代表,也可以委托1至2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与被害人代表一起,全程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在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庭审判中,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方式在制度上获得了重大突破,律师也可以通过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获得参与法庭审理的机会。

摘自《中国律师》作者: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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