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反悔 母亲能要回女儿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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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协议离婚后反悔 母亲能要回女儿抚养权吗?
一般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会约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但是,有时在协议离婚后,其中一方又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为此闹到法院。律师表示,其实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已有明文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你想变就能变得。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宣
徐女士和谢先生曾是一对夫妻,2014年生育一个女儿小谢,2015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男方抚养女儿并负担全部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男方如果再婚则放弃抚养权,将抚养权自愿交于女方;女方如果再婚则自动放弃抚养权,将抚养权自愿交于男方;只要女方想孩子,男方同意亲自送孩子去女方家陪女方住一段时间。
离婚后,双方考虑到女儿以后的成长,又尝试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期间争吵不断,两人于是决定分开生活。
分开后,谢先生与其父母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同一小区的不同单元楼内,工作为公安机关聘用人员。徐女士因尚无自己的独立居所,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在福建省某县其兄长家中,在泉州某公司参加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
后来,徐女士欲将孩子带回家抚养,于是诉至秦淮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徐女士诉称,被告一直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孩子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看护。被告的父亲患有抑郁症,而抑郁症患者对孩子的生命安全会造成威胁。孩子为女性,且不满两周岁,长大以后跟着被告生活极为不便。为了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归原告。
被告谢先生则辩称,自己目前在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分局上班,收入稳定,虽然偶尔会上一两天晚班,但大多数晚上时间都是自己带孩子。其父虽然有抑郁症,但其并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况且现在长期吃药,病情稳定,对孙女关爱有加。综上,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又会怎么判定呢?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女儿的抚养权已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以及被告的生活条件、工作状况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至今仅数月期间已发生显著变化,对孩子成长将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从双方各自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状况看,原告目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非优于被告。综上,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抚养权?
那么,夫妻离婚后,如何才能变更抚养权,这在法律法规中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吗?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首先,如果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而对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不过,法官还表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顾,即便夫妻离婚,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以利于原告与孩子的情感交流。虽然夫妻的关系解除了,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解除,应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