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度降低0.0336元 新疆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乌鲁木齐晚报
原标题:每度降低0.0336元 新疆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新疆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销售电价分类也同步“瘦身”。
8月10日,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调整自治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自治区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等5类,本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进行并类,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自治区销售电价分类减少至4类。
合并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
调整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通过并类降价,也进一步推进了全疆同网同价。根据 《通知》,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兵团所属电网和克拉玛依市石油电网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据测算,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幅9%以上。调价前,自治区原一般工商业电价0.508-0.515元/千瓦时,各地非居民照明电价0.525-0.700元/千瓦时不等。调价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0.4744-0.4814元/千瓦时,平均降幅9%以上。
全疆一般工商业用户得到较大实惠。据统计,自治区现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81.27万户,2017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时。本次调价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自治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的资金主要利用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电网企业期末留底退税额一次性退返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降价腾出的空间予以保障,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
据了解,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年度工作任务,也是深化电价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一般工商业电价测算工作,并积极与国家发改委汇报衔接,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切实降低全疆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助力新疆实体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