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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无故离职 赔偿老板一千元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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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递员无故离职 赔偿老板一千元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许某在金坛经营了某快递公司的一家代理点。2016年3月,许某与快递员姜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区域承包协议,由姜某负责许某代理范围的某一片区。当年12月30日,姜某没有和往常一样来到代理点派件,电话多次联系也未果。

看着大量快递积压仓库,许某找到了钱某提供应急派件服务。应急时间从姜某离职的次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2月10日,产生了应急派送费1.5万余元。许某认为,如果不是姜某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在离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自己,这笔应急派送费也不会产生,因此诉至金坛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垫付的派送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名为“承包”的协议,实则为雇佣关系。姜某未按协议约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这种通知义务的不履行,不足以认定姜某对许某损失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客观上对许某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结合事发原因、姜某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以及双方的地位、风险控制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姜某赔偿许某1000元。

上户口买假证

夫妻双双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倪栋威)为帮自己抱养的女婴上户口,启东一对夫妻联系微信好友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近日,这对夫妻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启东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3月,顾某、曹某夫妇浏览微信朋友圈,发现有人发布办证的消息。为帮抱养的女婴上户口,顾某二人即联系此人,要求其伪造1张出生医学证明。二人支付费用人民币600元后,收到出生医学证明1张。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夫妇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聊天诈骗

主动退赔缓刑

本报讯(通讯员 朱恩贤)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0月期间,通过微信聊天搭识被害人郭某,得知被害人郭某欲购买二手路虎汽车后,以索要定金、路费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共计2.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倒卖香烟赚差价

非法经营已构罪

本报讯(通讯员 沈翰韬)近日,泗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2016年8月,李某在扬州游玩时,发现扬州当地的卷烟要比泗阳市面上便宜,于是便打起了倒卖香烟赚取差价的主意。2016年10月以来,李某通过扬州市邗江区夏某,以大客车代运的方式购进五星红杉树、磨砂南京等卷烟至泗阳县境内销售,累计交易70余次,涉案价值130万余元。2017年9月29日,泗阳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李某运输卷烟228条(均为真品),按零售价计算案值46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碰瓷”酒驾司机

敲诈勒索领刑

本报讯(通讯员 李振男 李慧)近日,南通通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现年34岁的刘某系河南省永城市人,在南通通州打工。刘某和高某、陈某、张某(该三人均已被判刑)在通州先锋街道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发现另一桌吃饭的食客陈某明席间饮酒,且酒后竟然驾驶轿车离开。高某遂提出要使用刘某车辆进行“碰瓷”勒索,刘某同意。后高某、陈某驾驶刘某的车辆跟踪陈某明车辆至先锋高速路口,故意碰撞陈某明驾驶的轿车尾部,并以酒后驾车为由扬言报警,勒索陈某明2400元。时隔两天,高某在通州一家火锅店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又驾驶刘某汽车如法炮制,勒索酒驾司机1.2万元。

五人围观四个托

兜售古玉“钓鱼”骗

本报讯(通讯员 周旭 周孟韬)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个布局诈骗的团伙。

2017年4月底的一个周末,对收藏古玩颇有兴趣的张某照例到家门口的西楚古玩市场闲逛,发现一群人正围在一个古董摊前,便过去围观看热闹。一名拎包男子正在向回收古董的摊主兜售一枚娃娃状“玉玉”。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古董摊主以3000元价格买下了“玉石”。目睹了这一切的张某,与等待的拎包男子攀谈,最终以2000块买下一枚娃娃状“玉石”。随后,拎包男子极力推销“古玉”,在围观“群众”的赞叹声中,张某又从男子手中买了“三阳开泰”、“麒麟”等5件古玉,累计花费35600元。事实上,当天的卖玉人、古董摊主、围观群众是来自同一个团伙,故意布下了局“钓鱼”诈骗。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董某等5人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1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吵闹抓伤执行法官

拒不执行拘留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任偲佳)“我知道错了,欠钱不还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不仅不还钱,还对抗法院执法,更是错上加错。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了,请法院谅解!”这是被执行人丁某(男)写下的《悔过书》。近日,丁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诉讼大厅大声吵闹,抓伤执行法官和法警,被依法拘留并罚款。

2014至2017年间,丁某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共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丁某提出了分期两年的还款方案。申请人没有同意。鉴于丁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再提出其他还款方案,法院准备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都说了两年内还钱,银行不愿意,又不是我不愿意!反正我现在也没钱!你们凭什么拘留我?”丁某听到法院准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即起身打算离开法院。执行法官安抚丁某情绪,丁某非但没有冷静下来配合执行法官工作,反而气血上头,情绪更加激动,对着法官和法警又是拉拽又是推搡,嘴里还一直辱骂。执行法官曹涌手指被抓伤,警员吴金和手掌也被抓破。

丁某的行为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下来。经过现场取证,在控制了丁某后,因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拒不配合法院执法,发生过激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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