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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踢脚”地面炸响崩伤手燃放者和销售者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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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踢脚”地面炸响崩伤手燃放者和销售者各担责50%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辽宁男子周某在燃放二踢脚时,二踢脚在地面炸响,将周某的手炸伤。

  周某起诉二踢脚销售者那某和生产厂家赔偿后,法院一审判那某担责70%,赔偿周某近7万元损失,那某不服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那某被认定和周某各担责50%,那某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近5万元。

  二踢脚在地面炸响

  男子的手被炸伤

  2016年2月初,辽宁男子周某的妻子王某在辽宁某大集购买年货,王某在那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00个二踢脚,二踢脚商标上标注执行标准及规格,落款处生产厂家为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三上午,周某在燃放二踢脚时,用一只手遮风,另一只手用打火机点燃二踢脚,二踢脚点燃后在地面炸响,将周某的手炸伤,现场未留下二踢脚残骸。

  周某受伤后被救起,送至医院门诊进行包扎,之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诊断为:“左手环指末节指骨骨折,双手外伤,左手食、中指中末节离断伤,左手拇指环指甲床裂开,右手食指甲床裂开”。

  后经鉴定,周某左手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安装假肢费用一次约需4500元,三年更换一次,共需更换四次。

  周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8666.77元。

  2017年,周某与那某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将那某和爆竹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一审判销售者担责70%

  赔偿近7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在燃放二踢脚时将手炸伤,致左手食指、中指缺失。二踢脚为双响爆竹,是依靠底部火药爆炸时对地冲击力造成的反作用力升空的原理,纸筒内分两层安放火药,下层火药的作用是将爆竹送上天空,上层火药在升空后凌空爆响。如二踢脚漏气、受潮会导致其第二响在地面爆炸或者只有一响。通过周某伤情的严重程度及二踢脚的结构,可以认定周某燃放的二踢脚第二响在地面就已爆炸或只有一响,进而可以认定周某燃放的二踢脚存在不安全性或危险性,即具有缺陷。该缺陷产品已造成周某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

  那某否认向周某销售过炸伤周某这一规格的二踢脚,爆竹公司也表示该公司并不生产该规格的产品,炸伤周某的二踢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通过周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周某的妻子王某在那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00个二踢脚,周某提供的样品与证人刘某提供的样品一致,证明炸伤周某的二踢脚是在那某处购买。

  爆竹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其生产的相关样品及注册商标,但未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对假冒产品的调查资料,而那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最初由爆竹公司处进货的相关凭证及出售给周某的二踢脚的产品合格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爆竹公司生产其提供样品的产品,尚不能充分证明周某购买的产品是否由爆竹公司所生产,也不能充分证明周某购买的二踢脚是否为假冒产品。在此情况下,周某有权选择销售者要求赔偿。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虽已追加爆竹公司为被告,但鉴于本案案情,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产品缺陷确由生产者造成,那某作为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在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向其追偿。

  鉴于周某在燃放二踢脚过程中,用打火机点燃、手遮风,燃放方式欠妥,应属操作不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那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发经过及损害后果,酌定对周某的经济损失,由那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那某赔偿周某因伤经济损失69066.74元,

  二审认定销售者担责50%

  赔偿近5万元

  2018年3月,那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那某经营的超市经营范围不包括烟花爆竹,原审通过其供货者提供的爆竹质检报告与本案诉争产品的规格不相符。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争爆竹是缺陷产品。周某诉讼案由是销售者责任纠纷,追加爆竹公司参加诉讼,周某没有变更诉讼请求,还是选择要求那某作为爆竹的销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那某作为经营日常百货用品超市的业主,超越经营范围出售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方允许出售的爆竹,且未提供其出售给周某的爆竹是否属于生产厂家生产以及是否从生产厂家购进的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据。那某虽认为周某提供证据只能证明从其商店购买不能证明是其出售的爆竹导致周某受伤,但没有提供炸伤周某的爆竹是周某从他人处购买以及是捡放地上半截爆竹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认定因那某没有提供爆竹是否从爆竹公司生产厂家购买的合格产品等证据,而判令那某作为销售者对周某被爆竹炸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周某由于使用打火机且用手遮挡将爆竹排除在自己视线之外,未按照生活常规及爆竹燃放经验正常燃放,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双方的责任承担应当为同等责任,原审认定那某承担70%的责任欠妥,予以调整。那某认为判决周某承担30%责任过低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那某赔偿周某因伤经济损失4933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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