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空调外机影响邻居生活,法院判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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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边事】空调外机影响邻居生活,法院判决拆除
扬子晚报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谭逸馨 赵丽丹 记者 于英杰)正值夏日,不少市民朋友在相邻关系中反映受到邻居空调外机噪声的干扰。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系常熟市某小区A幢2107室房主,被告系2108室房主。原、被告房屋坐北朝南、东西相邻,其中房屋北侧相邻处有半堵隔墙将通风采光井隔开、靠北侧有栏杆连接2107室房屋西侧墙体和2108室房屋东侧墙体。2017年6月,被告在通风采光井安装中央空调外机(外机口朝北、横跨中间隔墙紧靠北侧栏杆)。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噪音和热浪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打扰到其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外机,排除妨害,恢复通风采光井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小于4.5KW的为3米;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根据此规范,被告的空调外机应尽可能的远离原告方的门窗,现被告将空调外机安放在通风采光井,距原告卫生间窗户和厨房窗户均小于3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房屋设计单位为使建筑物立面合理有序,安全美观,便于通风和安装,对每层住户房间的空调外机摆放和通风采光等均已事先设计了合理的位置。现被告安装空调外机时未使用房屋外墙上专门预留的空调设备安装位置,擅自在通风采光井安装空调外机,亦侵害了原告方通风采光等权利。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