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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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晋中市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本报讯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日前,晋中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介休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国违规长期借用某关联企业车辆和收受购物卡问题。刘建国任介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借用某业务关联企业一辆轿车归自己使用;于2008年至2016年17次收受他人购物卡共计价值1.1万元。此外,刘建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介休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介休市委2018年1月29日批准,决定给予刘建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2.榆次区东赵乡原党委委员、东赵乡人民政府原副乡长成芬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和违规发放补助问题。成芬梅任榆次区北田镇经管站站长期间,于2014年5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并由他人支付费用约0.1万元;于2013年至2016年,使用账外资金分四次给包括其在内的经管站6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助2.75万元。此外,成芬梅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榆次区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榆次区委2018年1月5日批准,决定给予成芬梅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3.祁县麓台城区党工委书记武步磊、管委会主任曹风江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给个人车辆加油问题。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武步磊、曹风江二人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共26次,计5876.28元。经2018年5月14日祁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武步磊、曹风江二人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4.平遥县古陶镇人大主席刘德光违规报销差旅费问题。2017年8月,平遥县古陶镇人大主席刘德光违规报销在北京参加培训会期间的伙食费700元、交通补助费400元,共计1100元。经2018年4月11日平遥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德光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5.灵石县静升镇南原村党支部原书记任长录违规操办其子婚宴问题。2017年3月,时任灵石县静升镇南原村党支部书记任长录,违规分批次、分场地、超桌数为其子操办婚宴。经2018年2月26日静升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长录党内警告处分。(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