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狗给别人遛,咬了人自己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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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把狗给别人遛,咬了人自己成被告
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记者 万承源)把车给借给被人开出了事故,车主如有过错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如果把狗给别人遛,如果咬了人,狗主也有可能要掏钱赔偿。
近日,秦淮法院速裁二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狗打架伤人的案件。发生纠纷时并不在场的狗主,也被告上了法庭。
去年11月的一天,冯某(化名)在南京某小区健身广场遛狗时,与同样遛狗的任某(化名)相遇。两人偏偏都没有给狗带上牵引绳,这下好了,两只狗在没有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撕咬起来。
怕狗受伤,冯某赶紧伸手去抱自家的狗,而任某并没有上前制止自家的狗。过程中,冯某的手被狗咬伤,当日前往医院就诊。
面对伤害和损失的赔偿问题,虽经警方调解,但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冯某将任某告到秦淮法院。
冯某先后进行了两次诉讼。原来,第一次他告错人了。
冯某原先告的是任某的妻子。在庭审时,发现这只狗狗登记的养主是蒋某,而现场遛狗的是任某,于是撤诉后重新起诉了蒋某和任某。
在法庭上,冯某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4796.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796.9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2000元。
而蒋某和任某则辩称,冯某是在两只狗打架过程中去抱狗时受的伤,并不能确定是他们的狗咬的。他们要求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出门遛狗时,都没有按要求为狗栓上牵引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管理义务。冯某抱取自家的狗时受伤,虽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哪条狗所伤,但原被告双方对自家饲养的动物都未尽管理义务,因此对冯某受伤,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分清事实、责任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蒋某和任某赔偿原告冯某2800元。
现在养宠物的人很多,也因此常有纠纷产生。结合这个案子,法官提醒,如果饲养宠物,带它们出门时一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栓上牵引绳、戴上嘴罩等以防意外;另外,在宠物狗与其他狗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制止并拖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如将宠物给他人代管,应仔细叮嘱对方狗狗的性格特点,交代发生情况时如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