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正义网
原标题: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8年3月15日,邓世平在永川河水域非法电捕鱼,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告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30日。特此公告。联系人:毛耀波,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969号,联系电话:023-47519028。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陶宝义的森林失火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起诉。特此公告。邮寄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系人:何玉香,联系电话:0578-3236659。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方贞明、成凤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立案情况予以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拟对方贞明、成凤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710-3608315,联系人:张伟。特此公告。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饶兵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汉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立案情况予以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拟对饶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710-3608315,联系人:陈勇。特此公告。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坤、刘少雄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汉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立案情况予以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拟对张坤、刘少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710-3608315,联系人:张伟、涂国庆。特此公告。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善检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周莉丽、周玲丽、宗杨珍、沈琴菊、徐双娟、应慈艳、朱婷婷、李芳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出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3-84235065。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河检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王海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华岗村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上非法修路探矿,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起诉。特此公告。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廖华锐、余祥红、姚雄召在长江(武汉段)新洲举水河大桥上游橡胶坝水域,采取电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该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现已立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立案情况予以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对廖华锐、余祥红、姚雄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本院联系。联系人:李琳、李红梅,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70号,联系电话:027-85882855。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张长松在汉江水域(武汉市东西湖区)京珠高速高架桥下游200米处水域,采取电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该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现已立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立案情况予以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对张长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本院联系。联系人:王冰寒,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70号,联系电话:027-85882855。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