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 两套房子,一份协议,昔日亲姐妹变成原被告,走上法庭对薄公堂
央视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从一开始你就欺骗我
我好心好意让你住
而你却混淆概念
”从姐妹情深到对薄公堂
吴穷,出生在北京一个普通家庭,姐姐吴玲,比她大五岁。在吴穷的童年记忆里,两姐妹感情很好,一家人其乐融融。
不幸的是, 1990年吴家发生了突如其来的变故。当时吴穷11岁,父亲突然因病去世了。之后的时间里,一直是母亲一人将姐妹俩抚养长大。
到了2005年,姐妹俩长大了,姐姐吴玲32岁,已经结婚生子。妹妹吴穷26岁,工作稳定。56岁的母亲张梅珍也已退休,喜欢到处游玩。
谁也没想到,就在这时,第二次家庭变故打破了吴家好不容易稳定下来的平静生活。
2005年9月,母亲张梅珍到医院做常规CT检查,但在检查过程中,她突然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心跳、呼吸骤停。
幸运的是,经过抢救,母亲从生死线上挣扎了回来。 但不幸的是,母亲从此成了重度昏迷的植物人。

母亲突发意外,按说姐妹俩应该互相帮助,共渡难关。但实际情况却是,母亲卧床的几年里,姐妹俩经常因房子、协议和照顾母亲争吵,摩擦不断。
吴穷称一开始她想和姐姐协商解决,两家人也在微信建了群。直到2016年7月份,姐姐在微信里发了告别信,指出“38年我们俩的这些情谊,到今天这一刻就停止了,如果觉着有房子、车子等纠纷,就去走诉讼程序以及仲裁……”
从信里看到姐姐的决绝态度后,吴穷决定打官司。2016年年底,昔日姐妹情深的两个人最终走向了法庭。
因房子引发官司
一直以来,姐妹俩最大的矛盾是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格林小镇的房子的归属。妹妹起诉姐姐搬离房子,姐姐后反诉应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吴穷称这是她2008年准备结婚时购买的婚房,首付是她付的,贷款由她承担,房本上也清清楚楚写着她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在法庭上姐姐吴玲反复强调对于格林房产她有出资。她拿出了一份2012年和妹妹签下的协议,第一页明确记载着对这套房产,吴玲出资22万,吴穷和母亲分别出资50万和41万。
除此之外,法庭上姐妹俩各自提交了一些资金的往来流水,但究竟用于什么,两人说法不一。
姐姐吴玲说,这些年没少给妹妹打钱,搬到了格林房产居住后,每个月也固定给妹妹打款用以还贷,前前后后共转给妹妹113万。

对于姐姐的说法,吴穷并不认可,她说因为母亲生病住院花钱,姐姐会给她转账贴补家用。还有2010年因为给父亲买墓地,花了十几万,后来姐姐给她转过8万元。
吴穷称在法庭上,姐姐竟然把这些转账,都算作对房子的投资她不能接受。

一份换房协议
法庭上姐妹俩的争议除了资金转账缘由外,还涉及一份换房协议。也就是说,两人纠纷房产不止格林小镇这一套房,还与母亲单位的分房有关。
2007年,母亲张梅珍出事两年后,她原来的单位开始福利分房,通知符合条件的职工许诺缴纳一定金额就可分配地处北京光明桥的房产一套。
病床上的张梅珍也在名单里,家人合计后觉得这是件好事,就用张梅珍的存款,替她缴纳了40万元。2015年房子又通知缴了一次款,金额56万元,至此这套房子已经缴款96万。
由于吴穷没有如期结婚,格林小镇的婚房就一直空着。2012年姐姐提出想要居住,吴穷也答应了。随后,姐姐花了20万装修后搬进了妹妹名下的格林小镇。
不久后,姐姐提出想长期居住,为了稳定,提议和妹妹签一份协议,对格林小镇和母亲单位的分房做一个约定。
协议约定, 如果光明桥房产能预期分配的话,那么姐姐吴玲再支付给妹妹50万元,通州的这套格林房产就过户到姐姐名下,而吴穷则独立享有母亲单位分的光明桥房产。

在姐姐的促成下,双方签了协议。但后来,吴穷得知,母亲这套待分配的房产,属于军队安置房,性质和格林房产商品房的性质完全不同,将来不能上市交易。
感觉被姐姐欺骗了,吴穷随后要求吴玲返还格林房产。而姐姐则称,自己前前后后支付给了妹妹一百多万,现在要求返还房产自然不能接受,并且还要求按照协议履行,房子应该过户到自己名下。
争议难平,官司难断
就这样,姐妹俩断断续续打了三年的官司。
除了对于协议和房子有争执外,法庭上吴穷还提出十几年来姐姐对母亲的照顾太少,太不公平。
吴穷说,这些年来,大到给母亲调换病房,小到买各类必需品,都是她跑前跑后,而姐姐一年仅来过三次。

但姐姐吴玲则认为,吴穷在照顾母亲,同时也掌管着母亲的钱。由于当年医院救治存在过错,2012年医院一次性赔偿了母亲125万元,再加上母亲的存款、工资,加一起不是个小数目,怎么花的,还剩多少,她不知道。
吴穷回应,母亲的钱款付完光明桥房款和治疗护理费,几乎所剩无几,多出来的花销还需自己补贴。而且,多年来没日没夜照顾母亲,再加上官司缠身,日子过得非常艰难。

妹妹起诉姐姐归还房子,姐姐反诉妹妹履行协议过户房子。姐妹俩的官司经过法庭一年的审理,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姐妹俩签下的协议载明,对于涉诉的格林房产,母亲张梅珍、吴玲、吴穷各出资41万、22万、50万,那么房屋应为三人共有,既然是共有,那姐姐要求把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妹妹要求姐姐腾退都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姐妹双方的诉求。
一审判决之后,吴穷提起上诉。因为姐妹俩各执一词,法官感觉到有些棘手,但最终认为应该从姐妹签下的协议出发。

2017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是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格林房屋三人共有的这一情况,就是说这份协议,是姐妹俩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的相关内容,对两人是有约束力的。
官司打了三年,收了好几份判决书,对于最终的这个结果,吴穷并不满意。
2018年3月,吴穷再次来到通州区马驹桥法庭立案。这一次,她主张姐妹俩在2012年签下的归属协议无效。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原点。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不动产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英龙老师。郑老师您看,我们注意到协议里边,是有母亲参与到格林房产的投资意见的,但后来母亲已经没有办法用语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态度了,有没有人有权利在法律上代表她行使自己的意见写进协议里呢?
A1:当一个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时候,在民法上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比如说本案中老太太监护人就可以是她的母亲或她的女儿,所以在法律上姐妹俩是有资格代表母亲去签字的。签是可以签,但是签的是否有效,就要看对她的母亲是不是有利。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Q2:关于家庭内部由于房产引发的纠纷,我们关注的有很多,有了利益就有可能诱发矛盾。那我们以后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呢?
A2:一旦走上法律的途径,就要看证据了。所以说,朋友之间、亲戚之间,最好是先小人后君子。现在随着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越来越先进,截个屏,把相互之间的信息存一下,作为证据。哪怕以后有了纠纷,这个时候再提出来,恐怕会更轻松一点。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以后,更进一层,提高证据意识,这样的话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可以明辨是非,
可以定分争执,
但无法弥合亲情裂痕,
无法重回昔日光阴。
案件来源 | 《今日说法》节目《两姐妹的协议》
实习小编 | 王明会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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