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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良善,“王鹏鹦鹉案”终被改判

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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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案发近两年的“鹦鹉案”终于迎来终审宣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二审以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在之前的一审判决中,王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耗时两年的“鹦鹉案”

(“小太阳”鹦鹉)

两年前,32岁的江西九江人王某在深圳打工时偶然养起了鹦鹉。2016年4月初,王某将自己孵化的两只“小太阳”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某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都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当中的。

一审法院认定,被卖出的那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王某因此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五年。

法院认为,王某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王某不服上诉。

去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案件未当庭宣判。

此后深圳中院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

焦点争议:

人工驯养的鹦鹉还是《刑法》里的“珍贵野生动物”么?

鹦鹉的买卖之所以引发如此复杂的司法审判,原因正是本案争论的焦点——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还属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野生动物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深圳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可是,当事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却持反对意见。

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不应当适用。而把驯养繁殖的动物,直接解释为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是和刑法相抵触的。

(王鹏鹦鹉案发生之后,备受社会关注,各地网友呼吁放人)

据徐昕介绍,其实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作出过一个复函。在法研[2016]23号文非常明确地指出,要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里,明确那些经过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徐昕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称,作为辩护人,他认为,一审法院用来定罪所适用的法律错误,王某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徐昕表示,所谓“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何物种,必须要明知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但是王鹏其实并不知道他养的鹦鹉是CITES公约附录二的、即使人工驯养繁殖也受到保护的物种。而且一般的公众都不太可能知道,这样的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市场、网络上都普遍出售。

“王鹏鹦鹉案”发生之后,舆论和司法判决发生了不小的冲突,这次深圳法院终审最终改判,再一次体现客观良善的司法判决,不应远离民众,法官、检察官在面对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不符合社会实际,或者和普通人情相违背时,可以更加能动。

法律与时俱进,司法不再“任性”

如今,面对有争议的案件,司法的定罪量刑越来越人性化和灵活,主客观相结合来界定犯罪,单纯以行为的表现和造成的结果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惟一标准的“客观归罪”越来越少,完全“照本宣科”、而缺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有所改善,出现与公众普遍认知相悖的情况时,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

今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就是最好的例子。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问题联合发布了《批复》,对之前社会上一系列“假枪真案”做出规定。

当年,天津大妈赵春华开了个“气枪打气球”的游戏摊,却被鉴定其9支气枪中有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赵春华三年半有期徒刑后,这个案件被舆论广泛关注。

二审法院考虑到赵春华案的各种情节,依法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次两高的《批复》明确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还应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要防止“客观归罪”。

这样的改变获得大量网友和专业人士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以前气枪两支都有可能认定构罪,达到这个标准3到5倍就是十年以上,非常严厉,而现在宽松许多,《批复》里提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使得以后的司法实践更加灵活。

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一部法律,如果惩罚了社会普通成员都不认为有过错的行为,该法律就太苛刻了,社会将难以承受!”

法律不应远离民众,“王鹏鹦鹉案”、“气枪打气球案”的判决过程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解释中不断被完善,司法判决也区别对待、不再教条,这是我国法律精神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司法良知,坚持司法底线,才能实现司法正义。

记者:肖源

编辑:刘曦文

综合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北青报、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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