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气枪打气球”案到底该怎么定罪,两高终于给明确说法了
“气枪打气球”相信很多人在电玩城、街边小摊上都见过或是玩儿过。在天津摆摊打气球的大妈赵春华却怎么也没想到,她摊位上的这些“玩具枪”中,竟有6支被鉴定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刑罚。一时间,该案中关于枪支界定、量刑标准等都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其实,赵春华“摆摊打气球案”是我国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因使用“玩具枪”获刑的现实案例之一,并不是个案。
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将于3月30号开始施行。
那么,对于“枪支”的界定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又将有着什么样的考量?
天津大妈赵春华当年从他人手里盘下来一个气枪打气球的平板车,在天津的闹市区摆摊经营,9支气枪,经鉴定其中有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鉴定为“枪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赵春华三年半有期徒刑后,这个案件被舆论广泛关注。她的女儿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想都不敢想。”
赵春华女儿:
这是我母亲出摊的车,这里面有松紧带,就是松紧,把球塞到这里面可以了,就是绑气球嘛,然后用枪打这个气球,它就是一个玩具枪,我们当时对这个枪一点概念都没有,就是说能被鉴定为枪支,想都不敢想,1.8焦耳每平方厘米,这个标准,我母亲那个所谓的枪鉴定出来的数值也都是2点零几,就是这个能量挺小的是吧。
二审法院考虑到赵春华案的各种情节,依法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次两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此,赵春华案的代理律师徐昕说:
几年来我通过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涉枪案件应当将真枪和仿真枪区别对待来定罪量刑,这个司法解释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相结合来界定犯罪,对于涉枪案件的罪与非罪的认定,还是有比较大的意义。
《批复》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还应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要防止“客观归罪”。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
涉气枪的案件认定上比以前可能宽松,以前气枪两支都有可能认定构罪,达到这个标准3到5倍就是十年以上,那个确实是非常的严厉,而是提出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稍稍的做一些灵活地掌握。
专家进一步分析认为:
阮齐林:
如果从各方来看,他这个枪支的伤害力非常的低,市场上、玩具市场购买的,外观上一看就不像是枪,打的是塑料bb弹,就几十块钱,显而易见和人们对枪支的观念相差很大,杀伤力也不大,就不要定罪了,或者认为没有必要按照犯罪去处罚。
对于“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鉴定标准,《批复》最终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专家提示公众,不要对司法解释做扩大性的理解。
阮齐林:
严控枪支,严厉惩处非法涉枪的案件的政策和法律,没有改变,依然是高压态势,第二是这个解释只是对气枪有松动,允许一定程度的酌情灵活的掌握,但是认为气枪也属于枪支,且公安认定的标准依然没有变,因此涉气枪的案件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
编辑:董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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