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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质量问题 “6种情形”7日内包退包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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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出台 同时明确了5种不实行“三包”的情况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赵威)昨日,在省消协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由辽宁省消协组织制定的“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正式出台,辽宁13家经营者公开承诺执行。辽宁版“三包”标准共十三条,围绕退货、换货、修理等核心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省消协牵头制定“辽宁版”鞋类三包标准

根据省消协掌握的情况,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对鞋类三包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对鞋类商品的投诉居高不下,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困扰着经营者、消费者和消协组织。

为此,省消协牵头组织在商家已有的企业内部标准基础之上,制定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共十三条,围绕退货、换货、修理等核心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且表明,此标准是由企业自愿承诺执行的,一经承诺,即对其适用。

省消协建议消费者到作出承诺执行鞋类三包标准的企业去购买鞋类商品,以享受辽宁版“三包”标准。

座谈会上,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表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是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的年主题,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使承诺的经营者在处理鞋类商品投诉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也使在这些商场购买鞋类商品的消费者的权益有了更好的保护。

“更重要的是,它推出了一种新的维权模式,即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者制定相关标准,经营者以承诺的形式适用,从而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促进了消费环境的优化。”唐少博说。

鞋类三包标准权责明晰 破解鞋类维权难题

本次出台的“辽宁版”鞋类商品三包标准积聚“四大亮点”。

亮点一: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

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二)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三)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的;(四)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五)鞋跟松动脱落的;(六)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上述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亮点二: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更换应退货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折旧费。

亮点三:省内厂家7日内修复 省外厂家20日内修复

“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

“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负责退货。

亮点四: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等5种情形不享受三包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同时明确了5种不实行“三包”的情况: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无有效购物凭证的;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超出“三包”有效期的;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的。上述情况需要维修的,经营者可以收取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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