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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高检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贾铁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39号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311—85095957。特此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8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儋州建洋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杨发周及张伟雄非法采矿的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就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述机关或组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邮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伏波东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事检察处,联系电话:0898-23885315。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18年2月28日

(2018)苏1003民催3号

靖江市达志建筑装饰工程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靖江市达志建筑装饰工程部。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2000051 22660815,票面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市华泰钢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转让,现票据持有人为靖江市达志建筑装饰工程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四、利害关系人应于2018年6月28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

(2018)苏1003民催4号

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 23697457,票面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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