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先签"生死状"?!这张免责承诺书到底有没有用?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家庭聚会、同学聚会、朋友聚会
……
春节里大家都奔波于各种聚会
在酒桌上,你劝酒吗
近年来
因为聚会饮酒过量引发的悲剧不在少数
也由此产生了各种赔偿纠纷
先来看一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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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浙江金华,男子曾某聚餐时大量饮酒后死亡。事后曾某的家人认为当天与曾某同桌喝酒的人对其死亡负有责任。经调解参与聚餐的9人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小编仅仅搜索最近两月的新闻
相关案例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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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一种所谓的“承诺书”
应运而生了
网友戏称为“生死状”
但,有了这个就真的能免责?

上面这张承诺书流传于年初
其实网上一搜
类似的“免责声明”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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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今年的春节里
这样的承诺书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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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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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来源:梨视频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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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来源:梨视频
参与者说,这是为提倡饮酒适量。
既然“承诺饮酒适量”
为何还整这么一张“生死状?”
听听网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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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参加者是怎么想的呢?
或许是受酒后出事同饮者担责的案例影响,
大家免不了提心吊胆。
但是!重点来了!
有了这张承诺书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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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听听法律人士是怎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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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网络配图
注意
聚会饮酒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同桌吃饭喝酒的情形有很多种,一人出事故同桌担责否,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几种情形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实际中,关键得看彼此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大小,来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所以担责与否,须基于具体情形而论。
签这样的“免责书”没有法律作用
饮酒适量、不劝酒
不拿喝酒衡量感情才是真的!






据新闻晨报、澎湃新闻
对己对人负责
关键是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不是靠一张“免责承诺书”!
提倡健康的饭桌文化
从我做起!
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