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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钱不够,女方出资15万。如果离婚,女方能拿到房子的本金和升值部分吗?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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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难以为继

如果真有这么一天

关于取得房子的本金和升值部分

还有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说法君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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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婚前男方买房钱不够,女方出了15万,如果离婚的话怎么算?男方是不是应该归还本金及升值的部分?孩子归女方的话,男方怎么付抚养费?男方是市里的户口且有固定工作。

A1:

根据您的描述,这要看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屋是否是全款购买,如果男方全款出资购买该房屋,房屋及升值部分则属于男方所有,但是男方需要返还女方婚前支付的15万元;如果是贷款购买的房屋,则该房屋婚后房子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子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要求分割一半,其次,男方需返还女方婚前支付的15万元出资。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一般为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是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其中女方出资的15万元,女方可作为债权要求男方返还,房子增值部分是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房屋全款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以及房屋升值的部分都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您无权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案情,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房子升值部分,女方可要求分割一半,而婚前的女方出资的15万元可作为债权要求男方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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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何避免前妻的孩子,争夺我现任妻子孩子的婚后财产?

A2: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您与前妻的孩子对您的财产是具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其对您和您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的继承权。为避免其与现任妻子孩子争夺财产,您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因此您可以通过拟定遗嘱的方式规避上述问题。但是要特别注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一旦遗嘱的拟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会存在失效的风险。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上遗嘱存在以下形式,您可以参照后选择适合的方式拟定遗嘱: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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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父母在2006年离婚了,当时离婚财产分割如下:家里房屋365平方(小县城的瓦房,只有土地证),我爸妈各分一半182.5平方。当时法官出了判决书,法院的人过来量地,房子中间隔开了一道墙壁,就这样分了。当时因为我妈没钱,也没有去国土局把土地证分成两份。土地证上面有我爸和我哥的名字,现在去国土局想把土地证分成两份,一份写我爸的名字,一份写我妈和我哥的名字。这样分需要走什么程序?大约需要交多少税?

A3: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需要持相关的证明文件,去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去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于法院已经出了判决明确该土地是属于你爸爸妈妈共同的,各自有一半的面积,因此您可以先在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先办两个土地证,一份是写您爸爸的名字,一份写您妈妈的名字。

如果您母亲想在自己的土地证书上加上您哥哥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您可以让您妈妈拿之前办到的土地证书和您哥哥一起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至于办证的费用则是依据当地行政规定,一般都是基本的手续费用,建议您直接到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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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婚后长期居住在女方工作单位附近的租赁房,时间近两年。请问,如果女方起诉离婚,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孩子刚刚一岁,女方想取得抚养权,需要做出哪些努力?

A4:

答:女方可以在男方的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即由女方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女方应该多给予孩子陪伴的时间,为孩子的成长打造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环境,以争取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中,夫妻婚后长期居住在女方工作单位附近的租赁房中长达两年,因此女方可直接在租赁房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大,因此女方想争取抚养权具有很大优势,但其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形:1.女方若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但是归根结底,法院会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只要女方给予孩子更多陪伴的时间,保持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孩子的成长打造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环境,就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抚养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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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同校学弟用我的名字添加侮辱性词汇当网名。他主要是在微博里面对我进行骚扰和侮辱,这件事他辅导员也知道,并签了保证书,但虽然一个长期的骚扰停止了,但他的微博名仍然没改,我在微博管理员那里也得不到回应,而且他通过不同账号对我进行骚扰。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事情?谢谢。

A5:  

您好,对方在微博里面,通过微博名称及内容对你进行骚扰和侮辱,这种公开的行为,构成了对你的名誉权的侵犯。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您是可以起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您学弟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您是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提供网络平台的第三方微博,在其收到你这边的问题反馈之后,应该及时通过后台管理删除对你的骚扰辱骂的言论,或者修改其带有侮辱性质的微博名,如果没有及时删除或修改,可以将微博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网络侵权有自身的特殊性,当您受到这方面的侵害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降低后期维权的难度。

感谢值班律师:

何龙(湖北武汉)

周明(湖北武汉)

如果不能给对方更好的未来

请给彼此留下合适的空间  

实习小编 | 童润滋

实习法务 | 申德杰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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