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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禁放令”升级!天津这些地方也都不能放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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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明确2018年1月1日开始,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将不分时间、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8年春节,天津外环线(含)内将迎来第一个“不放炮”的春节。

这两天,“最严禁放令”再次升级!

天津外环线外的这些地方也都不让放炮了!

西青区今天发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西青区相关区域范围内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一)《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本区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二)全国历史名镇、国家4A级景区杨柳青镇建成区和全国文明城镇张家窝镇建成区,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各街镇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除夕和正月初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对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率先禁放,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津南区发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津南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杜绝和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相关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和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津南行政区域内所有建成住宅小区及楼房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咸水沽镇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葛沽镇域内,正月十五0时至正月十六24时,葛沽花会展演区域内(以花会展演区为中心,北至福滨二支路,南至华景道,西至柳绿路,东至葛万路所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下重点区域和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公交车站、地铁站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及景观区域;    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及站点,加油加气站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医疗机构、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各类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公墓等人员密集场所;
     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各类工程建筑施工工地;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它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     其它可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区域及部位。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津南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其它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此类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当日,该时段内每日6时至22时可燃放;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延长至次日2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津南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津南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津南区不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从严查处。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劝导亲友遵守相关规定。

承办各类庆典活动、服务婚丧嫁娶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小区

和园区名单(不含咸水沽镇)

双港镇

宝聚家园、宝喜家园、宝福家园、金地格林C区、金地格林D区、福松源庄、田禧盛园、仕林苑、龙翰东园、泓天园小区、泓荷园小区、泓林园小区、泓春园小区、九州创意园、青年汇、玫瑰庄园、港基中心、欣桃园、鑫港园、李桃园、翠港园、福港园、仁永名居、象博豪庭、九龙街两侧、金地格林A区、金地格林B区、双旺里、双达公寓、环美公寓、天富园、兴锋里、天域园、金秋新苑、领事souhu、民兴园、聚福园、民盛园、香薇邸、林城佳苑、新尚园、新景园、新科园、欣悦佳园、新盈庄园、普泰花园、普雅花园、普霖花园、尚景园、昆兰苑、昆芳苑、香堤苑、香雪苑、万翠台南苑、万翠台北苑、盈翠名邸、盈翠名轩、盈翠名苑、康桥花园、常春藤花园、新悦廷、仁和园、顺和园、善和园、吉畅园;双港开发区。

辛庄镇

鑫旺里、林锦花园、林绣花园、鑫喆花园、鑫庭花园、鑫昱花园、仁嘉花园、义佳花园、金地艺境、华远波士顿上东苑、首创城明景苑、首创城星景苑、首创暖山逸雅园、鑫谷园、昕盛里、碧水世纪园、龙汇公寓、辛唐花园、泰安里;后辛庄工业区。

双桥河镇

聚和园、友和园、福和园、欣达公寓、欣达西里、欣发公寓、凤环里;双桥河开发区。

葛沽镇

慈水园、泽水园、荣祥园、盘泽馨苑、盘沽馨苑、福海园、吉祥楼、宏林楼、光明楼、碧华楼、春华楼、富华里、富华东里、荣华里、泰丰里、启明楼、福康里、园丁楼、大滩新村、大滩新居、长城里、金龙里、康明花园、盛华楼、金驼里楼。

八里台镇

八里台村八里坊南区、八里台村八里坊北区、八里台村金台花园、八里台村八里坊东区、团洼村八里坊东区、新春居委会八里坊东区、大孙庄村楼区、大韩庄锦阁园、大韩庄锦榭园、大韩庄锦亭园、大韩庄锦台园、碧桂园小区、中信公园城、龙郡家园、京基领域、永安里、永兴里小区及别墅区、双明北里、双兴西里、双明里、双兴东里、幸福小区(已腾迁)、双辉园、澜海庄园、风情阳光城、海尔郡景庭院、海尔风笛庭院、海尔国墅苑、悦澜苑、屿澜苑、嘉湖苑、灏澜苑;泰达科技园区、国家农业园区、八里台工业园区。

北闸口镇

宣惠园、 泽惠园、御惠园、人安里、和盛里、人安东里、建新公寓、政安里、御和新苑、延庆里、育英里、天北里、通安里、尚信园、尚智园、鸿儒新园;北闸口开发区、正营开发区。

小站镇

怡泽轩、檀香园、怡润轩、荷月阁、定鼎轩、昊天园、紫烟阁、旭日园、德秀轩、亭榭园、水墨兰亭、慧林园、丽水新苑、和枫园、紫鼎御苑、金山园、福润庭院、金谷园、福林庭院、金溪园、锦尚豪庭、金水园、通用润园、金玉园、紫淼馨苑、福堤园、东风里、鸿泽园、福馨小区、浩泽园、福馨公寓、盛坤新苑、幸福公寓、龙居园、西花园小区、稻香园、福泽园、谷香园、竹新苑、梅香园、莲香园、菊香园、荷信苑、润淼佳苑;黄台工业园区、小站开发区。

蓟州区发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蓟州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蓟州区人民群众文明生活习惯养成,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26日起,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南起人民西大街,西从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东到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

(二)府君山广场及北侧府君山公园地区。

(三)下列六类区域或者地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蓟州分局

                                                                                                   2018年1月23日          

新闻链接:

2018年1月1日起,

天津外环线(含)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自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同时规定我市部分地区将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一定要记牢:

我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同样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各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018年1月1日起

滨海新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滨海新区禁止燃放区域:

(一)滨海新区城市建成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塘沽街、大沽街、杭州道街、北塘街、新河街、新北街、胡家园街、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大港街、海滨街、古林街、泰达街、新城镇、杨家泊镇、太平镇、小王庄镇、中塘镇,天津港全域。

(二)《决定》中规定的下列六类区域或者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滨海新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建成区以外农村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滨海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平安西青、网信津南

新媒体编辑: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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