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过时了?“杀人者”凭什么可以不死?刑法专家这样说……
【案例】
川师大杀人案,凶手被判死缓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 正在宿舍玩电脑的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飞叫到了旁边的学习室,当人们再次见到芦海清的时候,他已经身首异处。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
江歌案,凶手被判入狱20年
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点,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有人提出质疑:
● 手段残忍、民愤极大
凶手为何难获死刑?
● 罪犯“免死”
是不是对守法者的不公?
是不是在纵容犯罪?
法律专家这样说⬇️
从去年至今,川师大杀人案、江歌案乃至近期的河北大学生遭情敌杀害案,对于凶手能否判处死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而同时,社会舆论对拐卖人口、奸淫幼女等案件的审判,又往往将死刑作为期待的目标。
然而现实情况是,“杀人者死”这个从刘邦时代流传至今的社会规则,正在被现代法治的“少杀慎杀”所逐渐改变,究竟为什么如此?为什么要提倡“少杀慎杀”?是否会纵容犯罪?
近日北京时间《对谈》栏目对话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左坚卫,请法学专家为我们做出解答。
“杀人者死”规则
随人类进步被改变
▶ 对谈:杀人者死,这是刘邦那时候传下来的约法三章之一,属于一个很古老的一个规则,那为什么说近几年现代法律开始说,往少杀慎杀方向开始发展这是什么原因?
▶ 左坚卫:应该要回顾一下死刑它为什么存在?为什么存在这么长的时期它仍然被大家广泛的支持?它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它其实主要表现在两个会认为能够发挥的作用,一个是能够通过适用死刑伸张正义,还有一个它是能够预防犯罪。
但是随着人类的进步,人类的这种宽容心,人类这样一些对于犯罪本身认识的深入,认为犯罪可能不仅仅是犯罪者个人的责任,可能社会、家庭,我们国家的教育等等,这方面都有一定责任在里边。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认为杀人者死这种观念可能就不一定合理。
实证研究证明
盗窃罪废死未至犯罪增加
▶ 对谈:现在有一种观念认为说,如果我们去废除死刑,或者我们少杀慎杀减少死刑的适用,那么实际上对坏人是一种放纵?
▶ 左坚卫:其实我们在废除盗窃犯罪的死刑的时候,其实进行过这种实证研究,其实盗窃犯罪的死刑废除以后,盗窃犯罪并没有因此大幅度的增加,死刑它的这样预防犯罪的价值,它是根据不同的犯罪会有不同作用。对于有些犯罪来说,它可能起不到真正的明显的预防作用。
▶ 对谈:您刚刚说的这个例子是盗窃的例子,现在很多现实中的情况是,对杀人,奸淫幼女,包括拐卖人口,这都是死刑呼声比较(高)。
▶ 左坚卫:预防犯罪是它的一个功能,或者说它的我们追求适用死刑的一个目标,但是你在适用死刑的同时,你还要考虑另外一个因素,你这个适用死刑到底是不是具有正当性,是不是符合我们刚才所说的,这样一个正义观的要求,比如说他罪不至于应当判处死刑,你把他判处死刑,这就是适用死刑不当的,就是说你就缺乏一个正当的基础。
▶ 对谈:我很好奇您对于死刑的基本标准,您认为比如说杀人罪,它达到什么样的情况你认为应该判死刑?
▶ 左坚卫:我现在认为,通常情况下我自己个人观点是这样,死刑如果你是杀死一人,你又没有什么值得特别同情这样一些从宽的情节的话,我是认为应当判处死刑。
死者家属呼吁死刑
完全可以理解
▶ 对谈:去年曾经发生的江歌案,包括河北大学生被杀案,这几个案子都是家属强烈要求,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后来江歌案在日本并没有判死刑,大学生这个案子还没有判,您对家属这种强烈诉求您是怎么看?
▶ 左坚卫:这种诉求应当说,我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是可以理解,因为我也是在本土受中国这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受中国死刑观念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的,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自己的家属、自己的亲人,受到这样一种加害的话,你会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那么我可能直观的本能的基于我现在对死刑的这种理解,我当然希望判处凶手死刑,这个是很正常的。
民众和法律
很难说是谁错了
▶ 对谈:我们认为这个人民愤极大,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实际上他有自首或者他有精神方面的问题,比如四川庐州的这个砍头案,一些其他的或者孕期的妇女或者他是未成年,导致他这个轻判没有被判死刑,民众的期待和法律最后的结果实际上是矛盾的,那很多人有这个疑问了,是民众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 左坚卫:其实也不好说,是民众的这个想法错了,还是法律错了。是这样的,现在法律制度在变化,法律我们适用死刑的标准在变化,这个变化它使得我们法院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它控制得会越来越严格,但是民众你说他就完全错了吗?他其实也不好这样去对他们进行这样一种指责。
什么原因呢?他们并没有受到这种系统的教育,没有受到这种系统的引导,他们还停留在原来的观念上,就是您刚才说的杀人者死。甚至杀了一个人可以判处两个人,甚至三个人死刑,他希望把这些所有参与杀人的这些人全部杀光,这种观念还在影响他们。
这种观念曾经在一定的时期里面它是完全合理的、正当的,并且事实上也判过这种死刑,杀一个人判处两个人,甚至三个人,甚至五个人死刑的这种判决都存在过。
我们去查一查这种案例到现在都还存在,而且也就可能十来年前,那么这样一种判决的存在,原来那么大幅度地适用死刑的这一种司法实践,他使得民众就建立在现在还停留在那样一个观念之下,还停留在那个时代,那他们现在按照以前的标准衡量我们现在发生的案件,他也是完全合理的。
社会矛盾不解决
判决和民众期待就有落差
▶ 对谈:现实中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这个人按法律上说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他可能就是杀人了,但是民众因为一些原因同情他,比如说曾经发生的这个夏俊峰杀死城管的这个案子,包括是前年,有一个拆迁户贾敬龙杀害他这个村干部这么一个事情,最后他们都被判了死刑,但是民众会认为说应该刀下留人。
▶ 左坚卫:其实在这两起案件里面,我对这两起案件也有所了解,我其实内心也是倾向不要判这两人死刑。
这是一个什么问题呢?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观念冲突的问题,这种社会观念(冲突问题)或者说这里存在一些,社会群体冲突的问题。
比如说那些民众他可能对城管会有一些成见,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他们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可能就会不同,他就希望刀下留人,那为什么会出现说民众的诉求和法院判决结果存在落差。
存在这么大的差距实际上可能原因就更加深层次,它涉及到社会矛盾的问题,如果你不能把这个矛盾化解好,这个矛盾继续存在,这些群体之间的这种对立还存在,那么这种对于死刑适用的不满的情绪,他也继续会存在。
文/视频:北京时间 梁千里 陈晨
编辑:大福